《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通过与个人签订所谓的厂房租赁协议、承包协议等形式,名义上将公司的部分业务转由个人经营,实际上仍由公司幕后操纵、管理,形成了所谓的“厂中厂”模式。

劳动人民不容易,维权太难

在“厂中厂”这种模式下,用工比较混乱,有时你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真正老板是谁,此时,一旦在用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往往以伤亡劳动者系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前置程序也很无奈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由以下4个构成要素:单位招用、单位管理、有报酬、劳务组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考虑以上四个要素。

同床异梦

作为身处“厂中厂”模式下,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好诉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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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工作时,明确是谁招用的你,你是以什么为根据才去此公司上班的,保留必要的宣传材料,签订劳动合同时看看盖章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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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中是谁对你进行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你的工作服、吊牌是否与公司一致?

3、工资是谁谁向你发放?

4、你的劳动成果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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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难,难于上青天

当你把握好以上四点时,你就可以确定你真正的老板是谁了。当以后发生纠纷时,也就知道起诉谁向其索赔了,举证也就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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