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古、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达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浩丰达公司在上述期间已依法为曾志古缴纳了工伤保险。后曾志古经人社部门认为工伤(职业病)。曾志古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曾志古请求浩丰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停留薪期工资834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浩丰达公司则请求无需支付曾志古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915.45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浩丰达公司支付曾志古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915.45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审法院判令浩丰达公司应支付曾志古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915.45元(2757元÷21.75×23天)并无不当,曾志古请求按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曾志古因罹患职业病工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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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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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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