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结束,有解除(未到期,提前结束)和终止(到期,自然结束)
一、劳动关系解除(提前结束)
解除,有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
(一)合法解除
合法解除,由双方协商解除、职工单方解除和公司单方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都同意解除) (1)职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主动提出辞职意愿,公司同意,两方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解除,公司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公司、职工也没有什么法定的过失的情况下,纯粹是公司不想与职工维持劳动关系了,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如果职工也同意解除,意思一致,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职工没有任何法定的过失,被解雇了,自然是要补偿损失的,体现为公司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为公司的合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单方解除(不需要公司同意) (1)职工通知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如果还在试用期,需要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公司解除。
“通知公司”,向谁通知?一般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通知。
“书面通知”,什么方式的书面才最有说服力?比如打印或手写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交到公司了,但事后很难证明你确实是通知了,因为通知书不掌握在自己手里。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将通知书寄到公司,自己保留挂号信回执。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没有法定过失的情况下,职工主动辞职,不需要补偿,没有经济补偿金。
(2)职工即时辞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辞职并不是自愿的,而是不得不辞职,多是因为公司出现了法定的过失,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待遇等。
解除的通知到达公司,即刻解除,不需要公司同意。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为公司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导致职工不能正常维持劳动关系,此时职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单方解除(不需要职工同意) (1)公司即时辞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属于“过失性辞退”,职工出现法定的过失,导致不能维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将其辞退,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也不用多支付1个月工资。
在诉争中,公司以“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职工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双方都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一般法院会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2项处理,属于合法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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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的责任在于职工,公司没有过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通知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职工都没有什么过失,因为特殊情况,属于“无过失性辞退”,公司可以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或者多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为职工没有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裁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要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不必经过工会同意),再向劳动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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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日”,是对公司裁员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是对职工的要求。职工被裁员时,也没有异议,劳动关系即已经解除,可以要求公司及时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职工没有过失,公司因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裁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不得解除(有一个例外) (1)公司不得解除
职工属于“老弱病残孕”等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没有出现法定的过失时,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出现类似情况,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突出保护职工的权益,禁止公司解除。
即使职工符合“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者公司需要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在同时出现“老弱病残孕”等情况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不得单方将职工辞退。
虽然禁止公司单方解除(职工无法定过失时),但是职工可以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6条),职工也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即时辞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
(2)一个例外
职工有法定的“过失”(《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使属于“老弱病残孕”等情况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公司也可以即时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之前,首先要确定职工月工资,月工资为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①月工资>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月工资=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工作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②月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工作满n年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n。
④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1。
⑤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0.5。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有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要分两段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只管施行(即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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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的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
比如, 1992年5月1日职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日公司提出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补偿金要分两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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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为:199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为15年7个月零30天,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即按照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第二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工作年限为11年零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即按照1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两段合计:公司应支付2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违法解除 1.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并存,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选其一。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赔偿=经济补偿金×2,具体计算规则可根据本文标题“5.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此处不重复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关系终止(自然结束)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拒绝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被拒绝,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面临的是合同是否续订的问题。
(1)如果公司拒绝续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公司选择续订:
①续订的合同条件降低了,职工拒绝续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原来工资8000元,续订改为6000元,或者原来有五险一金,续订改为三险。
②续订的合同条件维持、提高了,职工拒绝续订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参照本文标题“5.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此处不重复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同终止,无经济补偿金
职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退休”,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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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的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情况,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退休年龄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还没有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此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参照本文标题“5.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此处不重复说明)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合同终止,无经济补偿金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因职工无法在岗,都会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公司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都是由于公司一方的责任,导致劳动关系不能维持,故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退人员”,指职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已经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内退人员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参照本文标题“5.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此处不重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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