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大家会经常接触到各种类型的合同,我们在评价合同效力时,经常会说这个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但实际上,合同不只有无效或者无效,它有众多的分类。

一、合同效力分类

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未直接规定合同效力分为几类,他散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中,经过整理以及民法学规范,合同效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同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属于有效合同。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会根据禁止条件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力,本文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绝对无效合同

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因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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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条中,比较有争议的是什么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凡带有“必须”“禁止”的均为强制性规定,他一般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所以此类合同,实践中一般很少见。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条文主要是指合同法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合同条文比较好理解,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之前说的、做的让你产生重大误解,你可以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不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比如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在其它具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追认后,才有效。不追认的话,则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存在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未生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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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未生效合同,主要是指需要经过审批生效的合同,未经审批的,不生效。此类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他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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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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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有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不成立的,也应当适用无效或被撤销的规定,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时,基于双方合同无效,不能使不诚信当事人获利,因此,当事人在承担责任时不应当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中的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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