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遇到一则法律咨询,关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胜诉后,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因此支付的各项成本,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等。估计也是对部分劳动者累诉后发出的疑问。为何会有如此困惑呢?主要源于深圳的一则规定:劳动争议劳动者胜诉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律师费。今天主要借此文章分享关于劳动争议律师费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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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全国

谁委托,谁承担。简而言之,单位为自己的支出承担责任,属于经营风险类;劳动者为自己的维权成本承担责任。互不干扰。目前全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层面,并没有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划分承担规定,且结合实践中来看,劳动争议纠纷基本遵循“谁委托,谁承担”律师费/成本原则。

二、特殊规定-深圳

目前只有深圳地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承担问题有明文的规定。如下:

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2015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结合深圳当地的大量案例得知,基本审判实践中会直接适用该条款,若符合法定条件,即会支持劳动者该部分律师费的诉求。在此不再举例分享。

三、参照适用-除深圳外的其他地区

该部分通过为数不多的其他各地区关于劳动争议律师费承担问题的裁判文书,为大家分享各地区的法院说理部分,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来细细体会当地法院关于该争议焦点的裁审方向,是直接适用还是直接摈弃呢?且看下面的分享。

1、浙江省——参考适用型

“关于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问题。劳动者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显示劳动者因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劳动者胜诉比例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折算所得律师费高于五千元,故公司应承担律师费5000元。”——(2019)浙0304民初4102号

2、安徽省——婉拒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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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主张的律师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劳动者的上述诉讼请求在其提前仲裁申请时并未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其主张的律师费用等在本案中不予处理。”——(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69号

3、河南省——婉拒适用型

“至于劳动者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的问题,因双方对该费用承担没有约定,且劳动者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劳动者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19)豫09民终1642号

4、北京市——拒绝适用型

“在律师费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深劳人仲案号裁决书依据该规定裁决公司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但考虑到该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行文上属于引导性条款,并非强制性规范,而结合本案案情,双方产生争议后,律师费并非劳动者必须支出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对于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9)京03民终6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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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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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关于劳动者所支付的律师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写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胜诉比例计算,公司应当负担1620元,因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应当按照该市上述条例执行,故本院不支持外公司要求不支付劳动者律师费的请求。”——(2018)京0105民初16533号

看到这里,有小伙伴可能疑惑了,为何同一地区会有不同的裁判说理方向,甚至是来自同一法院。小伙伴不必惊讶,正一如既往的验证了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的特点,毕竟矛盾具有特殊性,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案情,即使“同案不同判”也是非常正常不过的事情。这里我再分享上述北京间接适用型的二审裁判说理,该审判人员对于大家关系关心的“其他地区对于深圳特有规定”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深入的精彩说理,不管结果如何,起码看了此说理还是能说服自己接受的。下面分享给大家。稍作简化,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判例:(2019)京03民终3561号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律师费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劳动者就劳动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了裁决,一并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因劳动仲裁案件支出的律师费1620元。用人单位不服,向位于北京市的一审法院起诉,但北京市就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问题并无相应地方性法规,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产生了本案争议。用人单位主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为深圳市地方性法规,一审法院不应适用该条例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律师费。就该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在效力位阶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该条例第二条亦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该条例。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应当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住所地虽为北京市,但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是其深圳分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深圳经济特区,故除外企深圳分公司、张琼花外,外企营销公司作为总公司以及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亦应遵守该条例的相应规定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促进、劳动争议的处理确定等各个方面。

第二,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因仲裁事宜而产生的律师费,之后用人单位向一审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双方争议事项为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申请劳动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本院认为,其一,劳动关系履行地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应当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其二,本案争议的费用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所支付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而仲裁程序发生于深圳,也就是说,本案争议及仲裁处理均发生于深圳经济特区,因此,即使在诉讼审理中,也应当本着尊重经济特区实际情况、维护法制稳定和统一的原则,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作出裁判,故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律师费并无不妥。其三,本案一审法院虽就律师费作出了裁判,但一审判决并非直接援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作出,并不存在外企营销公司主张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第三,还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尽管北京市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律师费负担问题并未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在此问题上并无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相反的规定,因此,参照深圳地方法规处理本案争议亦无不妥。

四、危险的提问

笔者个人比较偏向“其他地区拒绝适用型”,因该规定只是深圳地区出台的,若一项劳动争议案件与深圳没有关联,比如劳动合同履行地、社保缴纳地、员工实际住所地、单位注册地等等都不在深圳,那在其他地区发生劳动争议,建议谨慎适用该条款。当然,作为劳动者不想放过任何一次争取自身权益的机会,也可以尝试一下,结果如何就看当地的仲裁委或者法院或者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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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事情转折三遍。正如文章标题所问:劳动争议单位胜诉后,律师费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吗?这个危险的提问,基本可以直接否定回答:不可以。一方面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地方性规定,另一方面,若单位胜诉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律师费或者诉讼成本的话,将会大大限制劳动者维权,这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劳动者积极维权,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类似承担条款,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用,有待商榷。

笔者个人认为:从合理合法角度,不能支持单位胜诉后要求劳动者承担诉讼成本(不限于律师费);但是从公平对等角度,也可以考虑支持部分,类似“深圳五十八条”规定,对于适用前提和金额做出一定的限制。因为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胜诉后的累诉,增加支出成本。不过综合下来,目前的背景下,劳动者还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不会出台类似规定。不过我相信,随着劳动者对于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合规工作的加强,以及国家加强宣导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维系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等等,会有那么一天,也会有类似单位胜诉后,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诉讼成本的规定。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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