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辨析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定和裁决。一般而言,民事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三大类;民事裁定书是指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程序性事项进行裁定处理;民事决定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以及正确处理法院内部的问题而对诉讼过程中可以发生的某些特别事项进行处理和判断所使用的文书。

二、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判决书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以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名义对具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判定,最终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化和固定化。

裁定书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偶尔会涉及实体性问题,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属于实体性问题但又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的就用裁定书予以解决,比如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再审等,具体可包括以下:

决定书处理的是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问题。

三、适用形式

判决书必须通过书面作出。裁定书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均可,如口头作出的必须记入笔录。决定书一般由书面作出。

四、效力

生效的判决书,对人具有拘束力,对物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人具有拘束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约束某一个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效力。该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都会受到拘束,即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必须对生效的判决给予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对物的确定力,指生效的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物进行了定论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该物进行争执不休,法院也不得随意改变物的归属,且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对物的执行力,指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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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裁定书约束的是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对社会民意一般拘束力,但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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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决定书一般拘束的是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对社会不具有一般拘束力。对处理有关回避以及妨害民事诉讼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可以申请,且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决定,比如诉讼时效延期等,这类决定书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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