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和专家意见,谁比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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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董明珠斥巨资投资的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自曝“家丑”,主动对外披露大股东银隆集团及银隆集团实控人魏银仓、前高管孙国华涉嫌侵占公司利益超10亿元。
随后的几个月来,银隆又陆续披露了案件的进展:该案涉及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都在推进。其中涉及大股东魏银仓等人的刑事案件已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侦查。
对此指控,滞留美国已近一年的魏银仓也“斥资”作出回应。
他通过孙国华等人付费邀请了五位专家进行法律论证,最后拿到一份专家们共同署名的《魏银仓、孙国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结论为:
在委托人所提供的案情真实、材料属实的情况下,基于现有基本事实,魏银仓、孙国华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几位专家在法律界尤其是刑法界的地位很高,所以银隆在2019年4月30日的公开回应写得很客气,大概的意思是:
各位都是专家,专家的结论我们当然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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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你们看到的证据还不完整,导致论证出现偏差。
不如你们来我这里再论证一次,要看什么证据我这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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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钱不是问题。
有人说这么一来,专家肯定很尴尬,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
但其实不然。
这就是个一手交钱一手交意见的一锤子买卖嘛,而且意见书上说得很清楚,只限“委托人提供的案情与材料”。
只要收费后依法纳税,不管将来的审判结果如何,谁又挑得出专家的错?
至于再论证一次,你当专家意见给钱就能拿的吗?
律师还禁止同时代理双方呢,法院审案还一事不再理呢,何况是更讲职业操守的专家。
肯定不会去啊!
相比之下,这份《法律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地位,那才叫尴尬。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黄金时代
其实,往前二十年,专家意见在诉讼中还是很起作用的。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曾经有过一个在全国相当轰动的戴晓忠案。
当时,东北企业家戴晓忠在杭州因转让个人技术发明,被杭州市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罪名是科技投机倒把罪,个人财产也被没收。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组织刑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讨论,最后将相关法律意见整合进辩护词,戴晓忠最终被无罪释放。
这个东北人开了我国法律专家论证的先河,而另外一个东北人把法律意见书推上巅峰。
东北黑老大刘涌于2002年4月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二审期间,辩护律师组织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在内的14位专家人士对该案进行论证,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
《意见书》中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而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等理由,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留了一命。
这个二审改判引发民众的热议,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以致最高人民法院史无前例地提审该案,通过再审重新判处刘涌死刑。
法庭之敌?
专家法律意见源于美国司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基于对案件的兴趣或利益,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相关的书面意见,以供法院在公正审判时参考。
可这个东西放到我国,却有些水土不服了。
刘涌案之后,当事人一方找专家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做法在诉讼中越来越普遍,收费越来越贵,但也有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无视它的存在,甚至将之当作敌人。
从法律上说,专家法律意见不是任何一种证据种类。它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更不是鉴定意见,没有资格出现在法庭上。 从现实来说,诉讼中出现的“专家”是用于帮助法官了解专门知识。但法官懂法是司法的默认前提,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审判中,法官才是那个唯一的法律专家,他不需要其他人对自己指手画脚。 从情感上说,有的人认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专家往往是法官的老师,或老师的老师,他们的结论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会有影响。现实却是,法官会认为这是在妨碍司法独立,是越过自己的职权来“变相判案”,从而产生厌恶或反感。 而从学术上说,你有见过任何一份与委托方观点不一致的法律意见书吗? 法庭之友!
专家意见毕竟是专业知识与智慧的产物,也不能说它一无是处。
不仅收费越来越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税收,专家意见还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法官想不考虑都不行。
又或者,司法机关组织专家对某一问题进行论证时,对诉讼的影响也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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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在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中,专家意见也能为舆论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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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快播公司涉淫秽物品案、聂树斌再审无罪案、于欢案等案件中,法院这边判决刚出来,那边就好多专家纷纷写意见:法院判得好!法院判得对!
真是印证了那句话:没有永远的敌人。
都是老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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