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分别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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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然资源部官网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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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政策的推出,让很多非农户口的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可以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相关的使用权限,那么就有人问了:

农村老人去世,子女非农户口,承包土地属于谁,可不可以像宅基地使用权一样继承?

有人认为,农村老人去世,可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到期,仍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作为非农户口子女,自然能够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就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样继承获取。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虽然农村宅基地和耕地都是农民集体分配给农民行使使用权的土地,但是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农民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对于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怎么可以继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农村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按理来说农村宅基地和耕地都是不可以产生继承关系的。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也不单一指的是“宅基地的单独继承”,而是在宅基地上有房的情况下“凭房继承”,这也正好符合“地随房走”的原则,说白了房子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硬件要求,如果没有房子,光秃秃的宅基地在使用权人去世后,是不可以被当作遗产继承的,因为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

对于农村耕地(承包土地)来说,是农民集体分配给农民集体成员的农业用途土地,首先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必须是农民户口,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分配土地到承包户,说白了“土地是交给农民耕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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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女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

也就是说未出现分户、迁移户口等现象,那么对于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作为共有人可以在父母去世后,继续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子女和父母属于同一个家庭承包户,户下的所有人都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着“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土地亩数和面积不会变动,可继续承包,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顺利办理延期(三十年),由子女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如果子女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

也就是说出现分户、迁移户口等现象,那么本身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已经不在其户下,那么子女已经不能作为共有人行使父母遗留下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按户划分承包的土地,必须由户下的共有人才能继续行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说白了,子女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不能和父母共同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父母去世,自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农民集体)收回。

如果子女是非农户口。

其实子女是非农户口,本身已经脱离了农业户口,不再属于农民集体内部成员,本身就不能再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因为子女是非农户口,本身已经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完全没有权利继续行使父母遗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只能被发包方(农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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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所以,农村父母去世,子女非农户口的前提下,承包地应由发包方(农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不得作为遗产继承,换句话说“作为非农户口的子女,其本质已经脱离了农村生活,还要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干什么,无非是想因此获利而已,但这样的想法是无法满足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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