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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专利无效案浅析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针对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时如何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要求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摘要:本文以专利无效宣告案为例,基于对请求人无效宣告理由的分析,浅析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认为可以将必要技术特征分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划分,从而使技术方案清楚、完整。以期给读者在撰写此类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时带来启示,避免权利要求层次不清、概括不当可能造成权利不稳定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无效宣告 共同必要技术特征 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
前言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针对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时如何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使权利要求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之规定。
一、无线宣告案情简述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推拉锁,其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能够满足不同的开门方式(开门方式可分为:“左推门”或“左拉门”或“右推门”或“右拉门”)均可安装通用,解决了常规推拉锁必须依据开门方式选择对应款式才能适配安装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括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括:
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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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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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
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同时,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详细记载了推拉锁的推拉模块在安装时的部件选用及组装关系记载如下:
安装时,可以根据“左(此处的“左”及下文的“右”分别指当推拉锁安装于门上时,沿推拉锁的正面方向,在活动杆的宽度方向上的左侧和右侧)推”、“左拉”、“右推”或“右拉”中的任意一种方式选择性地组装推拉机构的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第三连接件、第四连接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当需要“左推”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卸下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且卸下第二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二齿条活动,第二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三连接件抵接于第三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需要“左拉”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卸下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且卸下第三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二齿条活动,第二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四连接件抵接于第四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需要“右推”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卸下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且卸下第二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一齿条活动,第一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二连接件抵接于第二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当需要“右拉”的开锁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卸下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且卸下第三连接件,此时活动杆能够带动第一齿条活动,第一齿条将动力传递至齿轮组件,直至第一连接件抵接于第一限位孔的内壁的端部,开锁动作停止。消费者可以将卸下的零件存放起来,当想改变目前的开锁方式,可以根据需要重新组装推拉机构,从而无需重新购买或调换新的推拉锁;另外,由于推拉机构可以避免由于人为误判的原因导致推拉锁不能满足预定的需求而需多次调换合适的推拉锁的问题,即推拉锁的推拉机构的通用性较好,从而可以方便使用者的使用。
二、无效宣告争议焦点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主张,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是同时与活动杆固定的,且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也是同时分别与齿轮组件两侧啮合的;由于齿轮组件两侧都啮合了齿条,两侧齿条驱动齿轮组件的转动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无论是如何纵向推拉活动杆,都无法相对于齿轮组件转动并实现开锁;而权利要求1除去此部分并无其他技术特征可以实现推拉锁开门操作的部分。
其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主张,在选择开门方式是“左”还是“右”时,必须要从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中选取一个拆卸或安装而不是两者同时安装固定在限位孔中;在选择开门方式是“推”还是“拉”时,必须要从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中选取一个拆卸或安装而不是两者同时安装固定在限位孔中。据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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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还主张,四个连接件分别都位于四个限位孔内时,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将第二限位孔的下边缘和第三限位孔的上边缘顶住,此时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无法相对于第二壳体纵向上下滑动。以及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门的“左推”、“左拉”、“右推”和“右拉”四种开启方式下推拉锁的详细安装描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0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10无效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笔者在文中重点讨论独立权利要求1,不再讨论从属权利要求2-10。
三、权利要求1问题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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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发现,其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一连接件与第一限位孔及其连接关系、第二连接件与第二限位孔及其连接关系、第三连接件与第三限位孔及其连接关系、第四连接件与第四限位孔及其连接关系,第一齿条以及第二齿条与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关系。从权利要求1的撰写层次与结构关系看,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第三连接件、第四连接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属于并列关系,在不同的开门方式中,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均能发挥关键性功能作用,看似都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但是从说明书中记载的推拉锁在安装时的部件选用及组装关系看,针对具体的开门方式只能选择性地通过取舍与组合才能达到所需的功能,当随意取舍与组合时,必然出现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述的无法实现开门的情况。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正确理解针对不同的开门方式选取合适的部件进行组合安装,并且普通消费者也能够通过阅读产品安装说明书进行正确组合安装,以至于不会出现如无效宣告请求人所述的无法实现开门的情况出现,但是权利要求书作为记载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要确保技术方案的完整性,使之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权利要求撰写的角度看,权利要求1中将四种不同开门方式所必须的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限位孔、第二连接件和第二限位孔、第三连接件和第三限位孔、第四连接件和第四限位孔、齿轮组件、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均记载其中,在文字层面上,层次结构清晰,描述清楚简要。
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看,不难发现,权利要求1正如无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所主张,由于四种不同的开启方式中需要选择性地选取不同的连接件安装到相应的限位孔中,并选择性地选取齿条啮合于齿轮组件的一侧,才能够实现四种不同的开启方式下的推拉功能,而同时将四个连接件和两根齿条安装到位,则会出现连接件之间以及齿条之间冲突导致无法开锁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多个并列的技术特征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才体现为必要技术特征时,不应在同一层次上以并列的方式将其罗列为必要技术特征,势必会出现不能清楚记载不同技术方案的问题,导致非必要技术特征和必要技术特征的混淆。
涉案专利中,将不同的开门方式所需的连接件和齿条列举如下表,便能清楚地显示针对具体的开门方式哪些连接件和齿条是必要技术特征,哪些连接件和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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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必要技术特征,“×”表示非必要技术特征。
从上表分析可知,当门为左开门(包括左推或左拉方式)时,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是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连接件是“左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连接件是“左拉”方式的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而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当门为右开门(包括右推或右拉方式)时,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是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连接件是“右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连接件是“右拉”方式的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而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是非必要技术特征。除此之外,连接件与齿条的任何组合方式均不能实现推拉动作。
四、权利要求1的修改
(1)基于“左开”和“右开”方式建立第一层逻辑“或”关系,基于“推”和“拉”方式建立第二层逻辑“或”关系,“左开”包含“左推”和“左拉”,“右开”包含“右推”和“右拉”。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括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括:
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二连接件或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或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二连接件或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上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段将壳体、齿轮组件和活动杆写在一个段落中,作为四种开门方式所需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段和第四段之间的逻辑“或”区分了“左开”和“右开”方式的第一层并列选择关系。进一步地,第三段将第四连接件和第二齿条列为“左推”和“左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推”和“左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第四段将第一连接件和第一齿条列为“右推”和“右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二连接件和第三连接件分别作为“右推”和“右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通过递进的并列选择关系达到清楚、完整表达技术方案的目的。
(2)基于“推”和“拉”方式建立第一层逻辑“或”关系,基于“左推”、“右推”和“左拉”、“右拉”方式分别建立第二层逻辑“或”关系。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括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括:
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能够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三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一连接件或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或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能够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或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二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第一连接件或第四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所述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上述权利要求1中,第二段将壳体、齿轮组件和活动杆写在一个段落中,作为四种开门方式所需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第三段和第四段之间的逻辑“或”区分了“推”和“拉”方式的第一层并列选择关系。进一步地,第三段将第三连接件列为“左推”和“右推”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推”和“右推”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以逻辑“或”结合功能限定词“能够”将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作为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另外,第四段将第二连接件列为“左拉”和“右拉”开门方式的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再次用逻辑“或”将第一连接件和第四连接件分别作为“左拉”和“右拉”开门方式的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同时,以逻辑“或”结合功能限定词“能够”将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作为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第二层并列选择关系。通过递进的并列选择关系达到清楚、完整表达技术方案的目的。
(3)在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与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以同层次并列关系出现的时候,可以通过补充描述具体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规避可能存在的不可行技术方案,从而防止因概括了不可行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中被提专利无效的情况。基于此思路权利要求1可撰写为:
1. 一种推拉锁,其特征在于,包括锁本体和推拉机构,所述推拉机构设置于锁本体上,所述推拉机构包括:
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盖设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所述第一壳体上开设有容纳腔,所述第二壳体开设有第一限位孔、第二限位孔、第三限位孔和第四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三限位孔和所述第四限位孔均与所述容纳腔连通,所述壳体固定于所述锁本体上;
第一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一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一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一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一限位孔内滑动;
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
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左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左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右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右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
上述权利要求1中,通过补充描述四种不同开门方式需要分别去除的技术特征,使技术方案更清楚、完整。
涉案专利虽然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了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在安装智能锁时推拉模块应当卸下的连接件和齿条,对于实现各种开门方式不存在任何歧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够清楚、完整,存在共同必要技术特征与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混同的问题。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无效案,探讨了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如何清楚、完整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列表的方式区分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划分,从而使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确保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其次考虑“简要”,才能避免权利要求存在瑕疵,进而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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