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即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那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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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差异?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舒婷梅律师解答: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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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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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舒婷梅律师补充:

质量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并不与质量保证金挂钩,主要指在一定的期限内(法律有质保期最低规定的,不能低于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说,缺陷责任期制度比质量保修期制度具有更强的工程质量保障力度,主要是因为在发生质量问题之时,前者允许发包人在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而既不维修又不承担费用时可以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工程所需的费用。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舒婷梅律师普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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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婷梅律师,执业1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以勤奋踏实、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够独立思考,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切实解决客户问题,维护客户利益,执业以来得到众多客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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