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价过高导致普通百姓无法通过购买满足自己居住的刚需,为了解决这个实际的民生问题,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本月20日下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北京市范围内共有住房相关政策,由于此前并无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本文拟就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条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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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文件确定了实施主体,本规定的发布机构为北京市住建委,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没有司法审查豁免权,可以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不予适用或进行审查。

第二,本文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是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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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申请人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房性质,已享有类似保障房的不得再次享有或退出此前享有的保障房,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和合理性。

第四,共有产权房屋申请人为家庭的,属于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与代持机构签订合同,一人申请全家受益;此条的深层含义即为夫妻双方必须均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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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因此申请人不需全款支付房款,共有产权人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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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所购房屋产权转让受限,需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本条规定极大程度限定了共有产权房屋的流通,进一步通过政策保障房子的居住属性。

第七,违法申请共有住房及诚信规则的,会面临限期剥夺申请资格的惩罚,并登记于个人征信系统。

文丨周子渲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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