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与协商制度早已深入人心,离婚当事人基本上都是把调解与协商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首选。于是很多人便基于此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法官便会接受并写入离婚调解书。然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比如本离婚律师目前正在处理的一起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便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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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位当事人在美国。他与妻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于是他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在接受委托时,其担心对方会在法庭上要求分割在美国的房产及股票。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中国法院是不会以判决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美国的财产的。因为判决中的国外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很难得到执行。

起诉后,这位当事人私下与对方又进行了协商,并就位于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是,他又提出要求,希望本律师将他们所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提交给法庭,并由法官将此写入离婚调解书。

本律师很理解这位当事人希望一步到位地解决其全部离婚问题的心情。然而,其想法过于简单,法官是不会仅凭双方意见一致,就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写入离婚调解书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官要对离婚财产进行审查,确认该项财产符合分割的法定条件后才会接受。否则,法官怎么会知道当事人所要求的分割的财产一定就不是别人的财产呢?万一在自己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分割了别人的财产岂不是办错案了吗?

由于上述原因,这位当事人要想让法官接受他们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话,需要首先准备合格的财产证据,并且要有被法官拒绝或者未来无法得到美国司法承认而无法履行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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