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规定了违约责任,我们拆分一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这是两类违约的情形,要么没有履行,要么虽然履行,但不符合约定。第一种很好理解,不履行义务,就是完全不依照合同来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第二种就有很大弹性了,履行了义务,但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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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不符合约定?

这个就有很大主观性在里面了,如有这么一个案例,某甲购买了一套房屋,约定了卧室与厨卫的方位,在交房时,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方位与约定的方位不对,后来某甲起诉开发商,这时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这个都要起诉,又不是什么大事,就只是方位不对嘛;另一种很支持起诉,因为合同约定了就要按照约定执行,未按约定执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主观题,但是大家需要注意,我在讲述该案例时有个前提,那就是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了方位,而后来开发商交房时,方位不对,这里面就存在了一个判定标准,虽然都是履行合同,最后看的是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如果这个案例仅仅是口头约定,那么该案最终也不会获胜。

本人暂且为这个不符合约定做一番解释:根据生活,暂且将合同分为两类,一类为买卖合同,一类为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在买卖合同中是指交付的动产或不动产不符合约定的功能、质量和保质期等,在服务行业的合同里面指的是所购买的服务未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如中介合同未实现租房、办理相关手续等等。按正常来讲都是要符合的,故而不符合都构成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107条之规定,承担违约的方式有三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这里面的措施按照文义理解是择一选之,但在现实中,择一选用的都很少,基本是相结合。另结合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这条是无法看出来的需结合《合同法》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适用。结合使用的,是其他损失,如未造成其他损失,是否依照择一处理,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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