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指在自然人杳无音信或遭遇某种事故而失踪或可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某些人员失踪或死亡的两种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失踪人或死者的财产和家庭关系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大家有所了解和认识。下面对两种制度一个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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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

1.什么事宣告失踪呢?宣告失踪是指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2.下落不明开始时间的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死亡

1.《民法典》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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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提示: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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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

在被宣告失踪之后,对于失踪人员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代管职责,不得损害失踪人员的利益。

四、宣告失踪人员/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了怎么办?

1.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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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五、如何撤销宣告死亡?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小编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会碰到一些失踪人员家属为尽早拿到死亡赔偿金,而希望缩短宣告失踪人员宣告死亡的时间或尽早让有关机关确定失踪人员死亡,但在不能确定失踪人员确切死亡的情况下,至少也要等待两年才能宣告死亡。所以希望大家对这两种制度有新的认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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