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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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八章规定的是质权。共两节22条,对比《物权法》,其中4条有修改。

典型案例

马先生去打车运动场打羽毛球,下车付款时,发现因换装运动服,没有带现金也没有带手机,于是和司机师傅说:“我把羽毛球拍放在您这里,我进球场借点钱支付给您打车费”请司机稍等。马先生支付车费后,司机将球拍还给了马先生。这其中就包含了一个质押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上述案件中马先生就是出质人,司机是质权人,羽毛球拍是质押财产。但这只是包含了一个简易的质押关系。因为设立质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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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条由来

一、质押制度

1. 《民法通则》没有区别抵押和质押

2. 《担保法》第33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

3. 《物权法》第179条和第208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该条来源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修改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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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变为“(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2.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变为“(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释义

一、动产质押

为担保主债权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对以该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 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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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亦即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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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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