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的家庭犯罪案件中,有252名被告人涉及故意杀人罪,其中由受害人转化为以暴制暴者的有117人,占46%。以暴制暴并非解决家暴问题的合法方式,反而会酿成更多的悲剧,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合法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审判大数据报告》显示,在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中,有14.86 %是因为家庭暴力,实际数字应该远远超过。由于家暴属于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情形之一,且家暴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所以如果认定家暴,一般会判决离婚。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家暴,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们的亲密伴侣;然而仅有40%不到的女性曾寻求帮助,不到10%的女性报过警。所以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受到暴力一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被家暴的情况,使得法院无法认定家庭暴力,也不会判决离婚。
我们团队这么多年代理的家暴相关离婚案件,有的受害者能举证,有的就因为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导致举证不能。
面对家暴,受害者该如何收集证据呢?法律智囊团通过一起案例的分析,向大家介绍可以证明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
【案例】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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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某与丁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2016年8月,丁某殴打李某,导致李某左眼、左脸颊等处受伤。为此,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1日,丁某酗酒后到李某父母家中,与李某父母发生冲突,并殴打、辱骂赶到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和协警,丁某被治安拘留十天。2017年1月,李某、丁某经法院调解和好。此后,双方经常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2018年3月,李某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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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诊断证明一份,李某被打伤的照片两份;
2.2016年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各一份;
3.丁某承诺今后不再殴打李某的保证书一份;
4.接、出警情况登记表、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讯问笔录各一份;询问笔录两份。
【法院认为】
被告曾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伤,并与原告的父母发生冲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事后,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是双方在之后的生活中经常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没有恢复,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如前文所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往往因为受害方无法举证证明遭受家庭暴力,导致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在诉讼中被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方需要对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联系上述案例及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从以下方面提供证据。
一、施暴方承认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文字记录或陈述
如上诉案例中“丁某承诺今后不再殴打李某的保证书”,从一方面也就证明了丁某曾进行过施暴行为。受害方提供施暴方自行书写的保证书、道歉书,如果这些材料中施暴人对家庭暴力事实予以描述并认可,能够真实的还原家庭暴力实施的过程,那么对于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有一定的作用。
二、能够证明施暴方家庭暴力行为的照片、视频等
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往往提供的照片是受伤后的照片,在此情形下,单凭受伤部位照片难以判断加害方,对于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有一定难度,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辅证。这就需要受害方提供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家庭暴力的照片,如果有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过程的视频是最好的,视频证据比照片证据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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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
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但是,如果询问笔录中只有受害方一方,则难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只能是受害人的单方陈述;询问笔录中若有施暴方对事发经过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报警记录亦是如此,很多报警记录中仅仅记载报警人以及产生家庭纠纷,并未记载家庭暴力事实,法院无法仅凭这样的报警记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同时请注意,当场报警比事后报警更有用。
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明伤情的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证明因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受到的损害,这是遭遇家庭暴力时证明受伤害事实最为直接的证据;但只有验伤报告有些单薄,因为无法直接证明伤情是由何人造成的。如果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实践中,如果在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家庭暴力犯罪事实,一般法院都会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六、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的相关材料
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可以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寻求保护,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妇联出面进行处理,形成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七、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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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八、向法院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害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受害者收集证据时应该注意:上述证据之间是“和”而非“或”的关系,我们尽量不要让一份证据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还原事实时,能最大程度帮助受害者的是一串完整的证据链,而非证据碎片。
最后,因家暴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多是因为无法忍受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而站出来反抗。但反抗需要讲求方式方法,受害者要妥善留存家暴证据,及时寻找家人、邻居或者警方的帮助,不要一味的委曲求全,纵容施暴者不停的伤害自己。无论是谁,无论是何种身份,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够成为向被施暴者施暴的理由,面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我们都应该持有零容忍的态度。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处于家庭暴力中,愿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与其对抗,面对家暴勇敢说“不”,法律与你同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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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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