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形成,超百万人被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不乏被撤职、降职、免职的党员干部。然而,党员干部被撤职、降职、免职,是不是意味着从此仕途“无亮”,再无“官复原职”乃至再获提拔的机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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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降职、撤职,情况各不同
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免职、降职与撤职的区别。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给出了免职的几种情形: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二是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视被追责的轻重,会影响其级别与待遇;三是辞职或者调出的。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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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
党员干部被降职撤职能否“放任自流”?
被降职撤职后,“巨大的落差”对干部来说有一定的刺激。有的干部会对新安排的工作不满意,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有的消极怠工,称病休息工资照领;有的官位不在官威犹存,新领导不敢为其安排工作;还有一种极端情形:被降职撤职之后,干部“龙游浅水遭虾戏,虎落平阳被犬欺”……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组织上对被降职撤职的干部关心不够,有“放任自流”之嫌。
2015年8月,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管理。通知明确了受处分的三种情形: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降职、降级的;因问责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的。
根据通知要求,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后,应在相关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有关待遇。其中,对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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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受处分或处理期间,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要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跟踪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情况,定期进行谈心谈话。是党员的,要重新明确其所在的党支部,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督促指导受处分或处理干部改正错误,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出实绩。
受处分或处理影响期满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重新安排其职务的重要依据。
被免职降职撤职后,党员干部还能再获提拔么?
2015年7月,中办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除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之外,还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2016年12月16日,武汉市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能否“复出”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受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负有处分或处理后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工作职责,按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别明确了影响期、职务职级、工资调整,影响期内工作安排。并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教育管理干部的责任,加强对受处分或处理干部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履职尽责情况的管理;处分或处理影响期满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考核情况,将作为重新安排其职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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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重新任职时,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包括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办法》也明确了受处分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人员的处理办法: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武汉市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的影响期
受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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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受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本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无党内职务可撤而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
受政纪处分:
受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期为6个月;受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受记大过处分,处分期为18个月;受降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受行政撤职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
受组织处理:
受诫勉处理,影响期为六个月;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影响期为一年;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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