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白天上班来说,夜班指的是晚上进行工作、上班的班次,叫夜班,也称为晚班。有些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性质不同,单位将工作班次分为早班和夜班,也有单位分为三班次,即早班、中班和夜班。《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并未对“夜班”做出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从工作时间上应充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一、夜班工作时间与加班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说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夜班工作时间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提到过,即: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的劳动。由于夜班工作改变了劳动者的正常作息时间,容易使人体产生疲劳,属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日常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应适当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夜班正常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按照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折算加班费,因我们前两期将加班费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这里不再详细赘述,请参照6月21日我们的公众号主题,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夜班正常工作除了工资,夜班加班需要加班费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夜班津贴,所以说夜班津贴不同于加班费。

二、夜班津贴不等同于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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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客户向我们咨询,员工上夜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单位已经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了,为什么员工仲裁时申请中还提到了夜班津贴?夜班津贴属于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而夜班加班费是属于夜里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夜班津贴与加班费的概念不能混同。夜班津贴的发放也不是无条件的,比如22点以后工作2个小时,向单位申请夜班津贴,单位是有权利拒绝的。首先要满足工作时间条件,即夜班工作必须满七个半小时;其次要必须完成当日的生产、工作计划和任务。未达到以上条件者,不得发放夜班津贴。同时夜班津贴的发放也是有标准的,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夜班津贴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也就是说在天津劳动者应该享有相对比例的夜班津贴。例如: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那么,2018年度的夜班津贴标准即为:5607÷21.75×10%=25.8元。

三、案例分析:

王某在某24小时便利店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夜班的工作时间安排为晚20:00至次日8:00,夜班有10元餐补,10元夜班津贴,王某曾向公司提出上夜班实在辛苦能否增加夜班津贴,被公司拒绝,拒绝的理由为,公司已经支付了餐补,属于夜班津贴的一部分,已经属于重复支付了,况且按照王某日工资的10%计算已经远远超出夜班津贴的支付标准了。问: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

首先,王某的工作时间已超出夜班正常的工作时间,超出夜班工作时间部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夜班加班费,该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以王某的月工资做为基数核算的,不能与夜班津贴的计算标准相混淆;

其次,餐补和夜班津贴是两个概念,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公司制度规定的餐补福利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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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我们薪领航建议企业将夜班加班费与夜班津贴纳入管理制度中,或在集体合同中相约定,争取做到与工资机制相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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