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执法司法中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等问题,这就需要法律监督机关发挥作用。检察监督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需要检察机关行使相应的检察权力,以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控。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一、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处的侦查机关应包括公安机关外,同样在某种情况下行使着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

(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有: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检察院侦查监督的措施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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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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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8)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9)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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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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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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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下抗上审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三、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执行和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第21条规定了,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具体内容有如下:

1、据以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

3、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的,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4、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5、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6、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

7、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没有必要立即释放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8、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若没有及时减刑,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9、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又发现了新罪,是否已依法追究进行监督;

10、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既是转送,并作出正确处理进行监督。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

总结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赋予了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地位,也真正决定了检察机关可以真正有效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公正除了实体上的公正,也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检察机关,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到结束都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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