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一篇短文,回答了网友关于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抗诉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问题,之后,又有网友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有没有期限规定。

这不是一个简单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均没有对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没有期限限制似乎应该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

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高检民发第4号)规定,对“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两高一致给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设定了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尽管很多人(尤其是律师)对此颇有微词,但是,指望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执行这个两年的规定,起码在目前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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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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