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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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3月21日

其中: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将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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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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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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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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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亚伦

▍美编:张轶博 王晨迪

▍初审:刘琳娜 杨洋 刘亚伦

▍主编:范鹏春

▍监审:梁文秀

▍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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