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侵占”了企业或集体的财产并达到了一定数额,显然不适合“贪污受贿”罪,而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呢?其量刑标准或追究起点是多少呢?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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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是指的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派往民营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涉嫌“贪污受贿”而不是“职务侵占”。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社区的负责人等非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非国有管辖的商会、协会等。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侵占了集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能以“贪污受贿”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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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的立案起点或量刑起点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271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由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的,应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超过6万元,虽然也是非法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如果举报,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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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法院确定为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受贿”,如果数额巨大,则最高是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侵占或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要比职务侵占量刑严重更多。

第三,如果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现实中,一些人员在发现了这些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果的情况下,也应该尝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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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职务侵占罪的现实犯罪情形及举报、立案难点。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非常明确,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形式有3种最常见: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这里说的为自己使用,是指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二是公司股东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三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如果司法机关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立案,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还要详细了解细节,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法人代表权限,经营班子权限等,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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