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有限的双赔。即对于工伤职工的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损失(金钱损失)实行单赔,其他实行双赔。【依据:1、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分属不通的法律领域,相应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同;2、《社会保险法》42条仅规定医疗费不能双赔,对其他未作规定,《社保法》草案曾作过对实际支出单赔,其余实行双赔的规定,虽在正式稿中因种种原因未能保留,但对立法本意可见一斑;3、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200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9号)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5、对实际损失(金钱损失)实行单赔,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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