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起,原来归商务部监管的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原来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两种,一般称为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和一直归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简称金租)区别。

商租数量较多,尤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占据大部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超过12000家,相对于70家左右的金融租赁公司和270家左右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过于庞大。再加上超过70%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所以行业乱象丛生。

2018年商租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以后,监管部门在逐渐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除了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外,各地方金融监管局纷纷印发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而除了不断出台监督政策以外,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业务办理,监管部门也基本处于暂停状态。

正是因为政策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业务办理的原因,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近三年很难设立分公司,而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是需要车辆在业务开展当地上牌的,也就需要当地能够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上牌问题,但是因为无法在业务当地设立融资租赁分公司,所以就需要一些对应的解决方案。

最近两年咨询这个问题的读者朋友数量非常多,为此老黄把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分享出来,希望帮助行业发展。

整体而言,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如果在业务开展地区无法设立分公司,那么就只能设立汽车服务子公司(要包含汽车租赁的经营项目),把业务车辆登记在汽车服务子公司名下。而因为原本只有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客户的简单交易模式,因为汽车服务公司的加入,就变得比较复杂。而且,因为不同公司的具体条件不一样,有些公司的资金方要求必须由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另外有些公司则可以由汽车服务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

下面我们就把涉及融资租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客户、汽车销售商的三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分享给读者朋友,希望行业内的企业少走弯路,帮助行业快速发展。

备注:因为涉及资质问题,以下交易模式中,所有汽车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租车合同+附加协议,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才是融资租赁合同。具体合同模板和对应不同的政策法规和流程规范,会在车咖院线下培训课中讲授。

一、模式一:借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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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由汽车服务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主要结构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借款给子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由汽车服务公司作为签约业务的主体。

这种模式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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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点:操作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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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点:借款资金占用时间长、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没有资产、合同主体是汽车服务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和客户产生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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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式二: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由汽车服务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主要结构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子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的租赁资产。

这种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模式简单,可操作性强,资产转移到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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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点:会涉及到利润调节和税务分配问题。涉及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政策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单个合作的关联交易不能超过企业业务规模的30%,累计不能超过50%。

三、模式三:挂靠模式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汽车服务公司只是作为车辆上牌挂靠服务的企业。

这种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和客户签约,融资租赁公司成为业务签约主体。

2、缺点:业务模式复杂、涉及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难度增加。

三种交易模式各有优缺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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