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了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报告,3月6日绥远省建制正式撤销,原绥远省辖区全部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同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是内蒙古现代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大大加速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发展。
一、绥远省由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于1928年
绥远省由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于1928年,所辖范围包括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及乌兰察布盟的部分旗县。绥远省的设置是国民党政府对蒙古族人民“分而治之”实行民族压迫政策的产物。
二、新中共成立后,两政府正式合署办公
在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党中央讨论了内蒙古的行政区域问题。提出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待绥远解放后移至归绥。这一意图的含义很明确,就是撤销绥远、察哈尔、热河3省,形成东西部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彻底改变国民党反动派及历代统治者对内蒙古分割统治的状态。
1949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政府请求将内蒙古自治政府从乌兰浩特迁到张家口。1950年8月,察哈尔省建制撤销。从1949年底开始,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积极稳妥地进行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
1953年底以前,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步迁到归绥,接着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同中共绥远省委合并为中共中央蒙绥分局,随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与绥远省工作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使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而采取的重大步骤。
10月22日,经政务院批准,11月1日两政府正式合署办公。
三、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后,对绥远省的工作特别是民族工作有了显著的推动,广大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民族政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干部间有了相互了解,并在工作中做到了团结合作气这一切表明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了最终妥善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问题,1953年底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相关建议,中共中央批准了这项建议。为了落实这一建议和顺利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问题,1954年1月11日至71日,在归绥召开了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1954年3月6日正式撤销绥远省建制。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归绥市改名为呼和浩特市。至此,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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