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调戏”加油站女员工,笑着点燃正加油的摩托……曲靖“二货”25岁的刘某玩惊人恐怖一幕。7月30日,麒麟警方发布消息:因涉嫌放火罪,警方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玩火必自焚!

7月23日22时46分,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某加油站内出现惊险一幕:一名加油站女员工正在为一摩托车加油,摩托车上下来的一名男子突然伸手摸到她的脸上进行调戏,她随即打开对方的手。然而,没有想到,对方竟然没有收敛,一面语言侮辱,接着又从裤包内掏出打火机笑着点燃了摩托车。

只听“砰……”一声巨响,火焰迅速将整个摩托车车身及加油枪笼罩,此时的刘某完全没有被“震醒”,双手抱胸站在车旁边笑……

加油站女员工一面呼喊,一面去拿灭火器。周边群众看见后赶来,一同使用灭火器将正危险燃烧的大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更大的后果。

加油站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很快,东山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纵火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当即抓获。

调查查明,刘某家住富源,之前因在网上买的手机被偷,找不到又没报警,心情不好。当天来到东山镇和亲朋聚会,又发牢骚又多喝了几杯。酒一下肚,就控制不住了自己,想到刚新买的手机就丢失,自己却还要按期偿还分期贷款,怒火中烧,无处发泄。

酒足饭饱后,刘某搭表弟所骑的摩托车准备回家,看到摩托车快没油了。两人只好骑着摩托车来到就近的加油站加油。此时,无处发泄的刘某,看着加油的女性工作人员身边没人,在酒精的刺激下,作出了荒唐的一幕。

据刘某交待,当时因喝了酒,完全不受自己大脑控制,作了出格的事,清醒后怎么也没想明白为什么会这样做。然而,酒后无法外,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严惩!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后的人犯罪和正常人犯罪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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