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纳看到了个新闻:在广东佛山,有共骑一辆ofo小黄车在街头穿梭的两名男子被路人拍下并发到网上。其中一名白衣男子坐在车头,一名黑衣男子骑车。
为不阻挡骑车视线,白衣男子时而侧头,似互相拥抱,画面实在让人担心安全的同时,又忍不住大呼基情四射。
不晓得ofo官方看到新闻
是否会新增个条例
禁止双人骑ofo虐狗
否则后果自负
但是此时ofo官方粑粑
没什么心思处理这件事
因为官司又找上门来了
自从国内出了共享单车,似乎关于这个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就没停过。在继摩拜和永安行遭遇专利诉讼后,如今小黄车突然被另一家公司的“小黄车”给告了。
小黄车表示
它只想安静地做辆美车
但现在冒出个“程咬金”出来
心里憋屈得不行
究竟原告是何方神圣呢
这家敢在共享单车行业知产纠纷中插一脚的原告公司,曾用名为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数人智能科技公司)。
正是这家数人智能科技公司是“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他们以商标侵权为由,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ofo)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
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诉称,他们分别申请注册了“小黄车”两类的文字商标:
第9类商标
第38类商标
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表示
ofo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
“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
并于2017年5月17日
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
更改为“ofo小黄车”
与此同时
ofo的APP、官方网站
以及广告宣传和活动等
多次使用“ofo小黄车”名称
其对“ofo小黄车”的使用
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数人智能科技公司
ofo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小黄车”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ofo所使用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者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似,两商标应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还认为,ofo使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相同;ofo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比如,ofo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ofo。当数人智能科技公司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就这样,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说告就告,请求法院判定ofo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余元等。
但是
ofo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ofo尚未收到诉讼文件
其合法持有并使用小黄车商标
不存在侵权行为
虽然ofo是这个意思
但他们肯定会收到诉讼文件
因为在目前
该案已在审理过程中
不知道这次是哪方能胜诉
–END–
作者:月儿湾@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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