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齐鲁晚报消息,5月10日,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簿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杨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该院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在冠县柳林镇、临清市尚店镇一带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簿因对被害人马某某给别人拉土心怀不满,纠集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等人持砍刀、气枪等,到马某某位于临清市尚店镇的家门口滋事,并对马某某进行恐吓。同年夏天一天晚上,因临清市尚店镇某涮羊肉火锅店未全部使用被告人刘某簿的餐具,刘某簿遂安排被告人李某东与王某某(另案处理)携带钢珠气枪去该饭店打枪进行恐吓。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载李某东来到该饭店门口,李某东下车用刘某簿提供的气枪朝该饭店卷帘门打了两枪,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载李某东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9日晚,在聊城公园篮球场,柳林集结号篮球队与冠县黑蜘蛛篮球队比赛时,双方球员发生肢体冲突,坐在替补席上的被告人刘某簿冲到冲突现场,持枪朝空中连开数枪,并持枪指着黑蜘蛛篮球队队员进行威胁。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位山灌区三干渠河道冠县柳林段清淤工程施工期间,刘某簿多次拦截他人施工并以言语威胁。2018年1月9日上午,刘某簿驾车来到工地让工人停工。后又驾车载被告人杨某祥来到李杨林桥西头工地,杨某祥戴着口罩下车,拦截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四不像”车,辱骂许某某并用砖头朝其驾驶的“四不像”车投掷,将前挡风玻璃砸坏,致许某某头部受伤,并导致位山灌区三干渠柳林段4.4公里清淤工程全线停工。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位山灌区三干渠河道柳林段清淤工程施工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带领车队来工地拉土。被告人刘某簿威胁徐某某等人,强行要求该车队每拉一车土必须给其抽一元钱,否则就不能拉土。后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迫于压力答应刘某簿的无理要求,刘某簿遂安排于某某在工地上统计该车队拉土车数,工程完工后刘某簿又安排于某某去徐某某家拿走4500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或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玉、李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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