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5月1日,张三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前,张三全款买下了二套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结婚时张三将妻子小美的名字加在了2套房的房本上,婚后,由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二人感情破裂,2020年9月1日,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二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存在有严重异议,主要是上述2套房产的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

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2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2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2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约20%的份额,丈夫可分得约80%的份额。

小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虽该2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半分割,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张三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小美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律提醒广大网友:

如果婚后房本添加配偶名字,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此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是涉及到房产,法院一般对于离婚案件对财产分割,有协议从协议。若没有协议,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最高法院1993年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尤其是在分割房产时,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购房款的来源,房本加名字的原因,婚姻关系的长短,对离婚的过错责任等综合考量下判。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婚后房本加上女方名字,如果女方对于房屋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为了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减少社会矛盾,大部分判决则是判决房产份额较少。

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婚后房本加上配偶名,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分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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