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演练】46
夜间,甲乙共同入户抢劫,约定如果主人丙追捕,就向其开枪。甲乙抢劫到财物后逃跑。甲看到身后有人在追,以为是主人丙,向其开枪,未能打中。实际上该人是同伙乙,乙在逃跑。主人丙当时在追捕现场,甲没看到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由于甲想杀的对象(丙)在现场,甲的射击行为构成打击错误
B. 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由于甲乙是共同犯罪,因此乙对甲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负责
D. 甲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考点】共同正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解析】首先需要明确,甲乙的杀人,不是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因为是在抢劫到财物后实施的。
第二,有观点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标准是,如果要杀的人出现了,则为打击错误;如果要杀的人没出现,则为对象错误。依照这种观点,本案中,甲要杀的人(丙)出现了,因此甲应当构成打击错误。这种看法并不妥当,其不妥当的原因在于,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人的欲想对象(丙)上。然而,判断重点应放在实际侵害对象(乙)及实害结果上。欲想对象在不在现场不是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关键。
根据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路线图,
第一步,甲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故意心理而非过失心理,因此不是打击错误。
第二步,在行为时,甲对实害对象的身份产生认识错误,因此甲构成对象错误。由于甲没有打死乙,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三,违法的相对性。客观违法阶层有两个板块:
第一板块是客观要件,具备客观要件,初步来说便具有了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第二板块是(客观)违法阻却事由,具有阻却事由,便阻却掉(排除掉)之前的违法性。在第一板块,假设正犯与共犯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均具有违法性。进入第二板块,共犯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阻却掉(排除掉)共犯的违法性,而正犯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仍具有违法性,由此导致违法性呈现相对性(正犯有,共犯没有)。
简言之,在第一板块,违法具有连带性;在第二板块,违法具有相对性。
这里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指自损行为,也即自己损害自己的法益。行为人对自己的法益受到侵害不用负责。例如,自己砸毁自己的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自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些行为最终没有法益侵害性。可能有人认为甲自己杀自己,在第一个板块就应没有法益侵害性。其实,审查步骤应是,先符合了第一个板块,然后用自损行为阻却掉违法性。只是在生活中,由于这种阻却事由很明显、很确定,因此很快就得出没有违法性的结论。好像是一步到位得出没有违法性的结论,实际上两步得出的。
如,甲想自残,下不了手,请求乙重伤自己(甲),乙答应,将甲打成重伤。在第一板块,正犯乙和教唆者甲均具有违法性,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在第二板块,甲属于自损行为,甲对自己的法益受到侵害不用负责,阻却之前的违法性,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最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犯。乙可以提出一项违法性阻却事由也即被害人甲有承诺,但是重伤承诺放弃是无效的,因此没有阻却掉违法性,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在此呈现相对性
本题中,甲乙共谋杀害主人丙。在客观违法阶层的第一板块“客观要件”板块,甲实施了杀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共谋共同正犯乙具有违法上的连带性。在第二板块“违法阻却事由”板块,乙属于自损行为,乙对自己的法益受到侵害不用负责,阻却之前的违法性,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最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甲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违法性在此呈现相对性。如果让乙对故意杀人罪负责,则意味着犯罪人同时是被害人。然而,犯罪人不可能同时是被害人。
注意,自损行为与被害人承诺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二者在阻却谁的违法性上有区别。例如,甲对乙说:你可以砸毁我的车。对此提到被害人承诺时,是指阻却乙(行为人)的违法性,因为被害人甲有承诺。对此提到自损行为时,是指阻却甲(被害人)的违法性,因为被害人自己损害自己,不构成教唆犯。
第四,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乙对此具有违法的连带性,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注意,虽然丙在场,甲对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没有看到丙,当时对丙没有杀害故意,没有瞄准丙射击。
本题答案:BD。
【实战演练】47
黑社会老大王某指派手下甲、乙、丙三人猎杀李某。情报显示,李某可能出现在A城市或B城市。甲乙埋伏在A城市某条街道的两端。丙埋伏在B城市的一条街道。李某在甲乙埋伏的街道出现,甲先发现李某,开枪打死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乙构成甲的共同正犯,应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C.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D.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共谋共同正犯
【考点】共谋共同正犯
【解析】(一)共同正犯的类型
共同正犯主要是指共同实行犯。实行犯的特点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或支配性。然而,有些参与人实施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但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支配性,这种参与人也被称为正犯。因此,共同正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共同实行犯,二是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
例1,甲乙基于意思联络,甲从后面死死抱住丙,乙拳击丙的头部,致丙重伤。乙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是实行行为,乙是实行犯。虽然甲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不具有直接性,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但对法益的侵害具有支配性,少了该行为的配合,乙不能顺利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无法称甲为实行犯,但可称甲为正犯。甲乙构成共同正犯。
例2,甲乙基于意思联络,将丙堵在胡同中,甲上前杀了丙。乙也是共同正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中,比较重要的是共谋共同正犯。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乙去实施的犯罪现象。甲未去实施的情形有两种:
(1)在共同谋议时,甲便决定不去,也即甲只参加谋议,但不去实施。例如,甲是黑社会老大,与手下乙商量谋杀丙,策划好后,由乙执行。
(2)在共同谋议时,甲决定去实行犯罪,但由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未去实施。例如,甲乙共谋杀害丙,策划好后,甲乙分别赶往现场,甲在去现场途中低血糖发作晕倒,乙独自杀了丙。
未去实施的甲,虽然缺少实行行为,但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条件是:其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重要支配作用。
例如
(2014年试题卷二第54题),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总结]共谋共同正犯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第一,共谋共同正犯。甲乙共同谋议,甲的谋议对犯罪的发展具有支配作用,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第二,心理性帮助犯。甲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没有发挥支配作用,也没有亲自参与实行,则不构成共谋共同正犯,只能认定为心理性帮助犯。
第三,教唆犯。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教唆乙产生了犯意,但甲对乙本人及犯罪的发展没有支配作用。甲是教唆犯。
第四,间接正犯。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对乙本人具有支配作用,乙是甲的犯罪工具。甲是间接正犯。
(二)本题
第一,黑社会老大王某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手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王某对此要负责,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甲乙构成共同正犯。乙对甲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要负责,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三,丙对甲的故意杀人罪没有实际贡献,与甲不构成共同正犯,因此对甲的故意杀人罪不用负责。丙对甲的杀人没有物理上的贡献,也没有心理上的贡献。可能有人认为有心理上的贡献,理由一是,甲与丙共同在杀同一个人,具有协作关系。但是,由于二人相距很远,没有实质的协作关系。理由二是,二人相互知道在杀同一个人。但是,二人只是知道大家有共同使命,这种相互意识所产生的心理性帮助作用很微弱,不足以认定为帮助犯。
丙与王某是共同犯罪,王某是共谋共同正犯,丙是实行犯。丙的犯罪行为处在预备阶段,构成犯罪预备。
注意,不能因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便认为丙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这是因为,丙对于王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一事实的发生没有实际贡献。(当然,老大在论功行赏时,会给丙点奖赏,但是刑法的论功行赏与此不同)。
本题答案:ABCD。
【实战演练】48
张某是某县县长,李某是老板,有事相求。双方约定好权钱交易。张某指使妻子王某前去找李某接受贿赂款10万元。王某知道真相而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
B.张某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
C.张某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D.张某构成受贿罪的直接正犯
【考点】共犯与身份
【解析】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权钱交易行为,也就是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和他人的财物形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张某和李某约定好权钱交易,表明张某已经实施了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因此构成受贿罪的直接正犯,也即直接实行犯。在此要
注意:不能认为只有张某去实施收钱行为,才属于实施了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张某是受贿罪的直接正犯,因此不是教唆犯。而且如果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那么分析下去就遇到一个问题,谁是受贿罪的实行犯。王某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没有资格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但王某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
本题答案:D.
【实战演练】49
甲教唆乙:“丙抢了你女朋友,你应该杀了他!”甲回头又告诉丙:“乙可能来杀你,你要做好防范准备!”乙果然来杀丙,由于丙做好了准备,在乙杀丙时,丙将乙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乙的不知情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丙的正当防卫
C.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教唆犯未遂
D.甲与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教唆犯既遂
【考点】间接正犯的认定
【解析】成立教唆犯的条件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成立间接正犯的条件是,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加个条件,也就是对他人具有支配力。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犯罪。许多人由此理解成,只要是利用他人犯罪就能成立间接正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教唆犯也是利用他人犯罪。因此,认定间接正犯,一定要注意支配力这个条件。
形成支配力的一种情形是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不知情,但是,并非所有的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不知情都能形成支配力。
本题中,甲虽然欺骗了乙,利用了乙的不知情,但是,甲的这种利用并没有形成对乙的支配力。甲对乙做的局,在效果上没有达到欺骗乙掉进陷阱或火坑的程度。如果甲欺骗盲人乙向前走两步,导致乙掉进陷阱摔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了乙的不知情,对乙形成支配力。因此本题中,甲对乙做的局,达不到这种程度的效果,因为丙是否决定反杀乙,能否反杀乙,都是未知数,都是不确定的事项。甲对乙只构成教唆犯。由于乙作为实行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甲的教唆犯也构成未遂。
甲对丙也没有形成支配力。虽然甲利用了丙的正当防卫,但是甲没有欺骗丙,也没胁迫丙,对丙没有形成支配力。因此,不能因为甲利用了丙,便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由于丙是正当防卫,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甲与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C。
【实战演练】50
老夫妻甲男和乙女经常吵架,吵架时甲会用空枪吓唬乙。有次,甲用空枪吓唬乙时,里面竟然有子弹,子弹发射出去,但没有击中乙,子弹飞向窗外,恰巧击中从楼上掉下来的丙的头部,致其死亡。事后查明,丙是甲的儿子,乙是丙的继母。丙欲杀害乙,知道甲经常用空枪吓唬乙,暗中给枪里装了子弹。丙发现甲几日来一直未与乙吵架,感觉杀人计划无望,遂到楼顶跳楼自杀,恰巧被甲的子弹击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构成打击错误
B.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射击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丙跳楼自杀,必然死亡
D.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未遂)
【考点】间接正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
【解析】本案是美国刑法上的一个著名案例。
打击错误是就故意犯罪而言的,要求行为人有犯罪故意。甲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打击错误。甲的主观上的主要问题是,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在判断主观问题之前,需要先判断客观问题,也就是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丙跳楼自杀必然导致死亡,但是刑法上讨论的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而非假设的结果。本题中,甲的子弹击中丙的头部,直接导致死亡,落地时已经属于尸体,因此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射击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接下来在主观上,甲对于丙的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甲,利用甲的不知情,对甲形成支配力,以便实现自己杀害乙的目的。但是由于甲没有杀害乙,因此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未遂。
本题答案:ABC。
1.文章《财运测试题,干货看这篇!今日运气极佳,宜刷题,忌划水》援引自互联网,为网友投稿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点击页脚联系方式。
2.文章《财运测试题,干货看这篇!今日运气极佳,宜刷题,忌划水》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相关推荐
- . 现代买票为什么带上携程保险
- . 潮阳怎么去广州南站
- . 湖南马拉河怎么样
- . 烧纸为什么到三岔路口
- . 百色为什么这么热
- . 神州租车怎么样
- . 芜湖方特哪个适合儿童
- . 护肤品保养液是什么类目
- . 早晚的护肤保养有哪些项目
- . 女孩护肤品怎么保养的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