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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案件梳理
为发展客户,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意旗下10余名员工,加入以信息资源交流为目的的QQ群,并通过交换等方式获取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发展客户购买由长沙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推出的演讲培训课程,雇佣被告人孙某、丰某等20余人从事销售工作,并通过入职培训、口口相传方式授意被告人汪某等10余人加入以信息资源交流为目的的QQ群,通过交换等方式获取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经北京市通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送信息较多的11名员工共向他人发送信息30万余条,其中发送最多一人共发送161472条,最少者也发送了5268条。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起诉
2017年8月2日,涉案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各被告人用于传送、存储上述信息的手机、电脑若干。
今年5月,通州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涉案公司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等11人是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自称不知情
日前,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类型、获取渠道及流通对象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
针对检方起诉,涉案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表示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员工获取客户信息的方式不知情。
销售主管孙某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通过群聊交换公民信息获取客户的手段触犯了法律。他表示,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
通州法院介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旨在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行为。
本案是通州首例该类型犯罪。
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普通信息。
根据该《解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即可入罪,达到5万条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金耀飞 通讯员 窦娟
微信编辑 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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