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律报-海峡法律网上4月12日新闻
春耕期间气温上升快,风大,是火灾的多发期。
农村田间烧荒、扫墓等野外用火行为都极易引发火灾,严重的将造成集体或群众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夺走无辜生命。选取以下几个案件的分析,不仅让更多市民了解法律,更是给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违规用火者敲响警钟。
案例①
私拉电线捕猎野猪
漏电起火引发火灾
2014年12月,家住松溪山区的陈某购买了捕猎器、电线和电瓶,欲用电击的方法捕猎野猪。某日晚,陈某携带捕猎工具来到“留洋田”山场,搭建毛竹简易棚、铺设线路、安装捕猎装置。当晚23时许,陈某捕获4只老鼠后将电瓶和捕猎器带回,但铺设的电线留在山场。
2015年1月4日晚,陈某再次携带电瓶和捕猎器到山场捕猎野猪。20时许,铺设的线路漏电失火。在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情况下,陈某电话告知亲属后逃离火灾现场。当日,火灾蔓延至相邻的旧县乡岩下村塘下仔山场。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4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松溪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擅自采用电击的方法在野外铺设线路捕猎野猪,且处置不当,导致线路漏电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4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陈某引发森林火灾后,逃离火灾现场,应酌予从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自愿劈山抚育26亩以弥补对生态资源的破坏,认罪、悔罪表现良好。日前,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见习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朱维龙 殷彩霞)
案例②
扫墓放鞭炮起大火
七旬老人被判缓刑
2015年4月5日(清明节)上午,77岁的严某某在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一水库边的山场祭墓,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由于气候干燥,经过风吹日晒的杂草极易燃烧,导致火势迅速扩散,造成大面积林地烧毁,损失重大。2016年8月1日,检察机关以严某某犯失火罪向仙游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仙游县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某在祭墓燃放鞭炮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0亩,造成林木经济损失1530655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严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严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严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方芳 鲍巧新)
案例③
田间烧荒引发火灾
时隔多年自首获刑
2004年3月9日上午,家住仙游县盖尾镇聚仙村的张某在家附近的一荒地锄草准备栽种果树并穿插种豆。下午2时许,张某用随身带的火柴将上午堆积在田头的杂草烧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2016年6月,张某委托亲戚向仙游县林业局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仙游县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在点火烧草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过火有林地面积118亩, 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17228元, 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张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又积极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 可适用缓刑。最终,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张某因犯失火罪,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6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方芳 鲍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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