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老谷点灯。

在《人民的名义》中,“陆良书记”这个角色比较成功,但后面稍微急转直下,漏洞突出,尤其是关于陆良书记的贿赂犯罪事实很难理解。

我们都知道高育良最后的结局是: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对高育良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高育良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育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高育良违纪问题,没有任何异议;对于滥用职权行为,也没有太大异议,但对于受贿犯罪,有必要掰扯掰扯。

犯罪事实之一:赵瑞龙为高小凤购置了一套价值五百万元的别墅

高育良时任吕州市委书记,高小凤为其情妇。

1. 赵瑞龙为何要送别墅给高小凤?高小凤系赵瑞龙公司员工,基本上排除情人关系。赵瑞龙有没有可能(民事)赠与给高小凤一套别墅,有没有可能作为公司福利分给高小凤一套别墅?赵瑞龙是生意人,除非脑子给驴踢了,应该排除这种可能性。故赵瑞龙送别墅给高小凤,原因在于高小凤是高育良的情妇(当时没有结婚),目的是行贿高育良。

这点赵瑞龙、高小凤、高育良都心知肚明。

2. 高育良是否明知赵瑞龙送给高小凤别墅?虽然剧中没有明显交代,但答案是肯定。根据杜百仲与赵瑞龙谈到秘密录像时,讲到高育良与高小凤经常在别墅里读明史,后练字、发生性关系。由此可以推测,高育良明知别墅是赵瑞龙送给高小凤的。再者,以高小凤在剧中的性格,其收受别墅必定告知高育良,而且必定经过高育良同意,需要进一步加强审讯完善证据。

3. 高育良是否知道赵瑞龙送别墅的真实意图?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高育良很清楚赵瑞龙之所以送给高小凤别墅,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审批了美食城的项目,另一方面也想今后获得他更多的照顾。

4. 房屋权属不影响案件定性。剧中没有交代该别墅所有权登记在谁名下,但不影响案件定性。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规定,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赵瑞龙是做大买卖的,身价数百亿,不会小气到连一套别墅都舍不得,基本上排除借用的可能。

因此,该起犯罪事实只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应该可以认定高育良构成受贿罪,同时特定关系人高小凤应当成立受贿罪共犯。有人提出高小凤系香港居民,大陆有权审问吗?按照刑法管辖权的规定,大陆对高小凤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不但可以审讯,而且可以定罪量刑。

我们已经注意到,在剧中公布的众多人员犯罪中,没有高小凤。很多人会解释,高小凤不是主角,那肖钢玉是主角?还有人会解释,主要是追究高育良的刑事责任,高小凤无所谓。从剧中看,高小凤的出现是追究高育良刑事责任的关键性人物。笔者更愿意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解读,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基本上可以判断高小凤成立受贿罪共犯,但高小凤在受贿犯罪起次要作用,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剧中塑造),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事实之二:高小琴在香港为高小琴和祁同伟的儿子、高小凤和高育良的儿子,共同成立了两亿港币的教育信托基金

从母子人伦角度看,高小琴为自己儿子成立教育信托基金与高育良有关系吗?回答是没有半毛钱关系,这是最大的人之常情。

从姐妹亲情角度看,高小琴为妹妹高小凤儿子成立教育信托基金,有没有可能与高育良无关?回答是完全有这个可能性。高小琴出于姐妹感情,即便高小凤的丈夫是普通人,也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高小琴特别疼爱妹妹高小凤,何以见得?剧中提到,因姐妹两人长相太像,高小琴总是保护高小凤,使得妹妹免受赵瑞龙和杜伯仲的强奸,在四年里高小琴做了三次人流,这是何等的姐妹情深!

从设立基金目的看,高小琴是为了以防万一,给孩子留有一笔可以再生的财产,这是中国人普遍的思维惯性。因为高小琴深知自己和祁同伟等人违法犯罪的后果,用高小凤的话讲:“或许她(高小琴)知道自己本来就是没有明天的人……”,所以为孩子的后路着想设立信托基金,合情合理。

从行贿动机看,高小琴有必要拿出两亿港币去行贿高育良吗?回答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一是山水集团的幕后大股东是赵瑞龙,高小琴不太可能拿出两亿去行贿高育良,除非赵瑞龙授意,但为高小琴儿子设立就讲不通了。二是山水集团需要摆平一些事,小事有祁同伟、陈清泉、肖钢玉等人,确实需要高育良出马的,还有赵立春,通过权力运作便可实现。

从侯亮平提示看,侯亮平说:“高老师,其实您失算了!您以为和高小凤结了婚,就拿您没办法了?错了!您不和高小凤结婚,吕州的那套别墅和香港的两亿港币也许还可辩

解,现在您怎么辩啊?”笔者深不以为然,受贿犯罪认定与婚姻关系无涉,也即婚姻关系不影响受贿罪认定,依据是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由此可见,侯亮平这种提示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相符合。

从高育良认知角度看,高小琴以两个孩子作为收益人办理教育信托基金,不需要高育良签字。但高育良应当知道这笔基金,当侯亮平提到该笔基金时,高育良“哦”了一声,由此可以说明他知道。从另一方也可以推测出高育良知道该基金,剧中两亿信托基金系钟小艾找高小凤谈话,由高小凤讲出来的,以高小凤的性格,肯定和高育良说过这事。

综上所述,该起犯罪事实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有诸多可能性的问题,高小琴完全没有行贿高育良的目的吗?就现有证据似乎也不好排除这种可能,所以最后的结果十有八九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构成受贿罪。

退一万步讲,即便认定为受贿罪,犯罪数额又该如何认定?认定为两亿港币,显然不合适,不能把高小琴儿子的收益也算作高育良受贿数额;认定为一亿港币,两小孩一人一半,这不是算术题,未免有为了定罪而定罪之嫌;或者认定为其他数额?恐怕都不妥当。

基于本案,谈些题外话,纯属一孔之见。导演为了给观众一种意外感,始终是将高育良塑造成一身正气,李达康则是霸道还略显猥琐,让观众先入为主,对育良书记廉政有期待可能性,对达康书记腐败也有期待可能性。在快结束的时候,突然来一个180度大对调,有没有过山车的感觉?有没有无间道的感觉?尤其是在突转急下之时,对情节的要求和把握更为严格,要么是在前面剧情中有所铺垫,要么是水到渠成,让人觉得合情合理,而且还得严谨,不是为了转而转。应该说,《人民的名义》转得有些仓促,转得有些无序,转得有些不合理,但迎合了观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里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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