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室的洗衣店老板娘先后和两个中年男子发生了恋人关系,一个男人也有家室,另一个男人离婚了。

俩男子在洗衣店偶遇后,“情敌”见面分外眼红,发生争执。当再次碰见时,两人又爆发冲突,一人持三棱刀捅死对方。16日,该案在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情敌”见面起冲突

时年46岁的被告人郭有义和刘明久第一次见面时,两人就打了起来。

郭有义说,那天中午,王香爱给他打电话,让他到位于经二纬七的洗衣店吃饭。但到达后,他却发现店内的床上,躺着一名陌生男子,年龄与他相仿,身形却明显比他高大。

“他是谁?”郭有义明显不悦,质问一旁的王香爱。但还没等来答案,陌生男子冲着他谩骂起来。继而,两人发生冲突。“他打了我,我也拿啤酒瓶砸了他。”被王香爱劝开后,郭有义离开了洗衣店。

事后,王香爱告诉他,躺在床上的陌生男子刘明久是来洗衣店拿衣服,两人并无其他关系。

法庭上,检方宣读的王香爱证言证实,刘明久老家在山东阳谷,从事装修工作,大约2005年左右,来到洗衣店装修,两人相识。案发前约一年左右的时间,两人又取得联系,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显然,当时王香爱向郭有义撒了谎。

对于和刘明久的第一次见面,郭有义说,约在案发前1个月。而王香爱却证实,时间约在案发前4个月左右。

抛弃妻子找“情人”

郭有义老家在安徽界首的农村,已婚,家有妻儿。但多年前,他就离家谋外出,极少跟家里联系。“来济南前,我去过了泰安,后来又去了太原,干的都是收废品。”

他说,约10年前,来到济南,继续从事废品回收。刚到不久,去王香爱的洗衣店收废品时,两人相识,“认识没多久,我们就好上了,发生了关系。”而王香爱的证言称,两人在一起约四五年的时间。

成为情人关系后,两人来往密切。“我挣的钱基本都给她了,我的穿衣吃饭都由她负责。”郭有义称,他的租住处距王香爱的洗衣店和家都很近,两人未同居,但经常见面,基本上每天中午,他都去洗衣店吃午饭。“认识时,她告诉我,没有家庭。”

王香爱也承认,长时间未向郭有义透露实情。其证言显示,两人多次在洗衣店内等地,多次发生性关系。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2016年初,王香爱告诉对方,自己已有家庭。“知道情况后,我很生气,离开济南,回到了安徽老家。”郭有义称,回到安徽后,两人未断绝联系,且有时通电话。“她劝我回济南,我就又回来了。”

冲突后找来三棱刀

2016年6月16日,中午12点半左右,和往常一样,郭有义来到洗衣店内吃午饭。到了店内,里屋传来王香爱和男子谈话的声音,他循声走去。与此同时,听见店外有人,男子也起身外出。

两人见是对方,二话不说,打了起来。王香爱劝开两人,郭有义拿起电话,打给房东刘刚,让其来帮忙。刘明久也不甘示弱,掏出电话来叫人。刘刚很快赶到,劝说几句后,与郭有义一同离开。

郭有义随即来到刘刚的烧烤店内,从店员张飞处,要来一把长约26厘米的三棱刀。他交代,这把刀子是事发前不久,在建设路附近收废品得来的。张飞觉得不错,拿到了烧烤店。

拿到三棱刀,郭有义未返回洗衣店,而是回到了附近住处,休息了约1小时。醒来后,他跟王香爱通电话。“我告诉她,能在一起就在一起,不能就分手。”

接着,他带着三棱刀,来到附近王香爱的住处。王香爱住在一楼,他来到楼下,从外面推开窗子,大喊王香爱的名字。

其中一刀刺穿胸部

据王香爱的证言,郭有义离开洗衣店后,刘明久听说她家中的空调坏了,提出去看看。“进屋后,他就把手搭在了我的肩膀上。”没多久,窗外传来郭有义的声音,刘明久径直去开门。

“刚到门前,就看到他,他一脚就把我踹倒在地。”随即,两人厮打起来,打斗中,郭有义掏出别在腰间的三棱刀,朝着刘明久的左侧胸腹部位刺去。

“我记得是刺了一刀。”郭有义说,当时懵了,不记得具体捅刺几刀。约一分钟之隔,王香爱跑出门外时,看到刘明久站在楼道口,手捂左胸位置,伤口处不断流血,嘴里直说“喘不上气。”她赶紧拨打了120。

检方证据显示,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系遭受三棱刀捅刺,致使肺部、脾脏等多器官破裂,引发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一处刀口,贯穿胸部,刀子从前胸刺进去,在背部穿出。”公诉人称。

捅人后睡了一觉

离开案发现场后,郭有义再次返回住处,又休息了一个小时左右。“睡醒后,我意识到刘某可能受伤挺严重,就准备去借钱,筹医药费。”他说。“捅人后难道就没想到吗?”审判长质问。郭有义则回应,他曾做过开颅手术,头脑经常迷糊。

案发后,郭有义和王香爱曾通电话。据王香爱证言,当时,郭有义称要去派出所自首。当天下午4点左右,槐荫警方在岔路街附近其抓获。“被警方抓获前,你就曾路过派出所,为什么没去自首?”审判长问。郭有义未作出合理解释。

公诉人称,尸检报告未具体显示被害人身上的伤口数量。两人系殴斗行为,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名提起诉讼。 而原告方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身上至少有3处致命伤,刀刀致命。此外,从被告人准备作案工具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来看,被告人明显是想杀死对方,应当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判处死刑。

辩护人也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称对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该案中,是被害人挑起事端,先动手打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原告方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还提出赔偿请求,称被害人离异,家有一儿一女和老人需要照顾,其中儿子尚未成年。

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范洪雷 编辑: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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