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封神名单又开始热门了,主人公之一姜子怡非常喜欢钓鱼。他这句话“姜太公钓鱼,许愿者上钩”流传了千百年。

姜太公钓鱼不用鱼钩,但我们钓鱼还是需要鱼钩的。谁料到,这鱼钩竟也能惹出命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小王在位于霍邱县新店镇牛王村牛王大塘钓鱼。垂钓过程中,他不慎将鱼钩甩至头顶上方的10KV高压电线上,触电身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确系电击死亡。

小王所触高压线路由供电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事发时,供电公司并未在高压线路周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积极的防范措施。事发场所在多年前已发生他人触电身亡的情况,供电公司仍未设置警示标志。

小王家属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给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要求供电公司赔偿77.4万余元。

那么,本案中供电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其特殊的性质,法律赋予了他们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只有证明管理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几乎不可能,除非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为之。

我们一起看看近年来都发生过哪些向管理单位维权的案件。

1、在健身房跳有氧健身操受伤,健身房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大树从天而降砸中小轿车,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北京大妈在菜市场踩到烂香蕉,菜市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4、地铁车门关闭时,乘客强行上车受伤,地铁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5、酒店感应门将老太推倒,酒店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只有受害者故意行为导致受伤的情况,管理单位才不需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赋予了管理单位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回到本案,高压电线具有高度危险性,如发生漏电情况,是极易导致死亡结果的。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管理者,应在高压电线附近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人们进入到高压电线附近区域。

而本案的供电公司将高压线路架在了鱼塘之上,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况且,本区域附近曾多次发生过触电事件,供电公司仍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显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供电公司无法证明,触电结果系小王故意为之。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供电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此地发生过人员触电事故,仍在此处活动,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且在垂钓过程中,将与高压线容易产生触电反应的鱼钩甩至高压线上,直接导致触电身亡。小王本人在垂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依法应减轻供电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和管理者,未能证明小王生前有故意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地多次发生与本案类似事故,供电公司仍未给予足够重视,未在水塘边的供电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王在高压线下垂钓,招致电击死亡,本身负有重大过失,故酌定减轻供电公司赔偿责任的40%。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小王家属50万余元。后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均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小王家属38.8万余元。

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过错推定原则,严于过错责任原则,赔偿的几率非常大。我们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减少事故发生,降低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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