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运动员如果成为奥运会冠军,财富和名利都将丰收,“一夜成名”意味着“一夜暴富”,但这位奥运会冠军的奖金和获得的商业收入绝对不能进入自己的口袋。

即便是再大牌的奥运冠军和体育明星他们也得按照组织的规定上缴自己的收入,否则就会被队内处罚甚至是开除出国家队。2004年雅典奥运会爆红的郭晶晶和田亮就遇到过这种烦心事,郭晶晶在乖乖认错并上缴了“该给”中心的那部分广告收入后,重返国家队;田亮则因为自己的桀骜不驯始终不肯上缴商业收入,而被国家队永远拒之门外。

因为中国全民体育体制的特殊性,国家游泳中心有规定,作为国家队的运动员无论参加什么商业活动,都必须经过中心的批准,而且其所获得的广告收益,必须按照“运动员个人1/3、游泳中心1/3、1/3作为大赛运动员奖励”的方式进行分配。

既然中心有这样的规定,雅典奥运会结束后,郭晶晶和田亮各自向国家队请了半年的假,在他们看来在假期参加商业活动应该就是属于个人活动了,但是在中心看来这都是背着中心的的私自安排,特别是田亮“私自与娱乐公司签约,违反了总局相关规定,经中心多次劝告仍屡教不改”。

最后郭晶晶的诚恳态度得到了国脚跳水队的原谅,而田亮却被国家队正式除名,把他调回陕西队,即便是后来他主动认错也没让他归队。

这种运动员商业收入的分配方式在各运动队都在实施,就连中国女排队员朱婷前往土耳其打球的薪金110万欧也是要分出一半给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协的。

把运动员的一部分商业收入上缴体育总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是上缴的比例也应该合理,不应该因为拿的太多而引起运动员的反感,当然要是能把这部分上缴的收入,投入到各运动项目的青训和保障体系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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