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省级性侵害违法犯罪人种业限制制度正式落地。

5月29日,上海市市委、市检察院、市高中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建议在教育、医疗、培训、支持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进行入职审查时,强制调查招聘人员是否有性侵犯犯罪记录。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面对性侵犯时难以做出正确的应对,甚至在遭到性侵以后没有报案或者告诉监护人,让许多涉嫌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养成和性格稳定的关键时期,年少时遭遇性侵犯,有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

很多资料显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通常是熟人作案。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而在2014年这一数字更是高达87.87%。这些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多为老师、保安、亲戚和邻居等孩子身边的人。

台湾作家林奕含的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讲述的就是女主人公被补习班老师李国华长期性侵,最终精神崩溃的故事。事实上,作者就有一段在童年受性侵的惨痛经历,她也因此长期遭受精神疾病的折磨。2017年4月27日,林奕含被警方发现于住处自杀身亡,给世间留下了诸多遗憾。

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作案者多为熟人,以及长期作案、重复作案的风险,限制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有机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是避免“房思琪”悲剧的有效办法。

国内很多地方已经在探索实施相关办法。例如,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推进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等等。如今,上海市明确对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从业限制,无疑是防范未成年人性侵工作的一大进步。

其实,对部分行业人员实施从业限制,早就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例如,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禁业规定”也被作为附加刑的种类,被写入刑法,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但是,相关法律的从业限制和禁业规定,还存在指向性不明确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还有一些性侵案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界限,而如果允许这些涉案人员继续从事相关职业,无法对他们构成震慑,存在纵容违法犯罪的危险。为防范未成年人性侵违法犯罪,出台专门的从业限制制度,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上海市的意见,规定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包括保安、门卫、驾驶员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强制审查范围上,考虑得更加全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更加具体。

童年时遭遇性侵,对受害者产生一生的伤害,其影响是长期的、持续性的,也是难以逆转的。对于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治,法律已有详尽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惩罚违法犯罪人员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违法犯罪事件的再度发生。法治社会,除了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依法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实施处罚,也要考虑违法犯罪人员回到社会以后再犯的风险,减少他们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会。

让每一个未成年人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尽力避免“房思琪”的悲剧,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出台,其积极意义不容低估。未来,随着更多地方出台从业限制制度,应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实施跨地域、跨领域的从业限制,不给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留下任何侥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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