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很多朋友问我这样的问题。“吴亦凡(吴亦凡)、卢汉、陶为什么要回国发展,在韩国发展不起来吗?”" "
这个问题的答案说心里话真不好。
站在主观的角度去看待此事,那得涵盖诸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团队内部、个人愿景、 市场趋势、受众群体等等问题。可如果要站在客观的角度,也就是大多数人所认为的理所当然的话,那就是人家回国发展跟我们有何关系呢?
所以说,他们仨究竟是因为何种原因回国,这个还真得三思而后论。不过我个人觉得还是得先从他仨单飞顺序说起,首先是吴亦凡起得头,其次是鹿晗追得尾,最后则是黄子韬并串联。
当然,他们三个人的解约合同一直是存在病垢的,也就是签约公司SM公司不认,导致的结果就是强行解约不成,不顾法网而自立门户。
那么我还是希望各位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上去看待他们的解约,请注意解约过程中所共同具有的细节,我会用粗体标记。
2014年5月15日,EXO成员吴亦凡正式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吴亦凡和SM公司的主要矛盾集中在:个人发展,收入分配,健康问题。
吴亦凡的法务法人回应:吴亦凡提出解约前,曾多次与公司沟通,希望其考虑自己的个人理想,接受些影视方面邀约,但遭拒。公司屡次阻止艺人看病请求。艺人收入非常有限,生活费和置装费仍需家里支持。
2014年10月10日,EXO成员鹿晗正式由代理律师向韩国首尔地方法院递交起诉书,申请与SM公司合同无效。导致其解约的主要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几点:一、公司无法提供未来发展计划;二、对中韩成员差别对待;三、资源分配不合理;四、身体在高强度工作和压力下出现病症。
2015年4月22日,EXO成员黄子韬父亲通过微博宣布自己儿子将与SM公司解约(口头解约),同年8月24日正式由代理律师向韩国首尔地方法院递交起诉书,正式申请与SM解约。解约的主要理由,我总结出了两大点:第一,黄子韬的伤情过于严重,脚踝的韧带撕裂,再加上强制性地排练拍摄,导致伤上加伤,SM公司没给他安排正规彻底的治疗;第二,SM公司曾许诺黄子韬将为他在中国建立专门团队拓展个人发展事宜(实质是个人工作室的属性,利益是按一定所得比例分配),但最终SM公司没有兑现承诺,黄父只好翻脸不认人,替黄子韬行使发难权,彻底跟SM公司say good bye。
从我所标注出来的字句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仨解约能够交集到一块的原因,那就只是收入不均,甚至可以说是收入绵薄。在对待艺人收入这块,SM公司可谓是活生生的“艺人压榨机”,年年被媒体曝光其艺人收入分成严重不合理,连这几年最为火爆的人气男团EXO成员每月工资只有5000欧元,平均一人不到500欧元,可是公司销售额每年却有3500万欧元。
无独有偶,今天我还看到韩媒发布的一组韩国艺人收入数据表,数据显示:韩国艺人上游1%的年均收入为20.08亿韩元(约1000万元),其总收入占全部演员收入的47.3%。上游10%的年均收入为3.67亿韩元(约175万元),其总收入占全部演员收入的86.8%。相反,剩余90%的年均收入为620万韩元(约合3万6千元),月均52万(约合3000元)。上游1%和下游90%的年均收入相差324倍。
看到这儿,我们不难想象,韩国艺人收入都有如此大的差异性,更何况在韩夹缝求生的中国艺人,这也足以说明他们仨解约回国的确是明智之举,哪怕合同不到期,那也是有悖人道的“霸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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