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最近北京一个小区卸下护栏,打死了一名女子,天空大发横祸,到底谁该负责?据悉,在此之前,很多业主发现了高空坠落物现象,反映的回答是:“能加固的都加固了,不能加固的也处理了。”
据报道,12月3日,北京刮起了大风,一个小区内,从天而降的护栏砸中一名62岁的女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了解,该小区不少业主此前就发现小区有高空坠物的现象,曾多次向物业反映,但得到的回复均是已经处理。
高空坠物是相当危险的事情,一旦有东西坠落砸中人,后果非死即伤,朝阳珠江罗马嘉园小区发生一起天降护栏砸死女子的事情,这所小区是新建小区,不超过10年时间,很多人在2008年入住。
2015年12月3日11时许,62岁的王兰像以往一样走出家门。和儿子在小区对面开的小饭馆生意越来越红火,她打算到店里去面试新的服务员。
一阵狂风中,近4米长的护栏从朝阳珠江罗马嘉园46号楼20层高的楼顶天台坠落。
“咣当”一声,恰好路过的王兰,被砸中了。
在王兰去世几个小时后,她所在的小区59号楼顶层,约1米长的墙体外立面突然脱落,并砸到底层商铺。
14天后,坠落护栏所在的天台处,仍浮着灰色的水泥块,轻轻一碰,大片掉落。小区里的住户,心惊胆战地走在楼下。
这是一个不满10年的新建小区,多数住户于2008年入住。当年吸引大多数业主的是楼盘售卖时标榜的罗马风情高档住宅,建筑大师杰作,精装修。
灰色水泥块从楼上掉落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朝阳珠江罗马嘉园小区里人有些心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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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 “飞来横祸”谁担责?
近年来城市中的高楼大厦越建越高,越建越密,高空抛物、坠物等时有发生,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抛物者要被追究刑责?
王克明:从字面意思理解,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这种高空坠物的行为都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则是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侵权人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是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具体情形,将会认定为“过失或故意伤害罪”。上述案例中,业主齐庆儒虽然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应当预见从高空抛掷木块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要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王蓝云:近几年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屡见报端,因当事人索赔难,就出现了“对‘高空抛物’追究刑事责任”的声音。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倘若能对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财物毁坏作刑事案件处理,就引入了公权——公安机关可以运用侦查权,广泛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惩罚犯罪。即使经查证抛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些由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也将成为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有力证据。
主持人:很多情况下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加害人很难找到,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如何索赔?举证责任怎样划分?
王蓝云:高空坠物事件的受害人维权的最大难点就是加害人难以确定,举证难,但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一并被追究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高空坠物的可能加害者索要赔偿。
王克明:根据《民法》,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侵权责任人难以找见,使得维权出现困境,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索赔无门。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案件,受害一方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起诉所有可能抛物者,比如可以起诉一单元的所有居民,对方必须举出有力证据(比如当时不在家等),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无法证明,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王蓝云:但是我认为,在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这种情况中,受害人如果对多人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显然前提是认定这些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侵权。事实上,未抛物的居民对于抛物者的行为不能预见,更无法有效制止。因此,我认为高空抛物的维权尴尬,光凭起诉所有可能加害人,是无法解决的。
主持人:那么如何尽可能将这种维权尴尬降到最低?
王蓝云:采用相应的措施。物业公司在必要时可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这样的警示牌,这样既提醒行走的业主注意安全,尽量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也给抛物者作了一个警示。还可以加强保安的巡视,在保安巡视过程中不仅要对地面楼层进行巡视,还可利用望远镜或抬头仰视的方式进行巡视。也有部分有条件的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在长期监控下部分业主也会适当收敛,且有助于及时发现肇事者。
王克明: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应当就此展开侦查。“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如果连走在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如果连待在家中(高层住户)都要被索赔,那么公民安全感何在?所以我认为,对于这种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高空坠物事件,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有采集证据、勘察现场、提供责任分析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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