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俊超。

原标题:被法律遗忘的野人。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央视普法栏目剧《野人还乡》系列片,让我联想到电影《奇幻森林》中的狼人小孩毛克利。

法律上的“人”有很多:生物人,自然人,理性人,经济人。“野”人,终谓“人”也。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其实享有权利能力只要求为生物意义上的人,自然人,刚出生的婴儿和野人一样,没有经过社会化,故野人也,享有权利能力。

通常意义上讲具有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是指社会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形成规范意识,才具有适法期待可能性。

倘若野人为刑事违法行为,假设他生吃了人,偷偷捕食放养的牛,无论采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野人行为时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可能危害法益的行为或者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是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认识,认识不到行为性质、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身份等一系列客观事实,不排除符合条件,可成立意外事件,同时其可因责任阻却事由,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之上,按照结果无价值,符合条件,即可以对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按照行为无价值,这本质上不属于不法行为,也就不能正当防卫,只能紧急避险。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野人,能否对其提起诉讼?在程序上我们有何救济?假设有天被告席上坐了一名野人,那他有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是同为野人的妻还是是他遗失多年的人类父母?他不会说,也听不懂,我们能否对其提起强制医疗?

现代责任法坚持自己责任,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而这种特别规定大多存在于民事领域,倘若野人为特定的民事违法行为,既谓之为人,故不能适用动物侵权,我倒是认为可以准用未成年人侵权、父母承担过错相应的替代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可否将野人,类比为未成年人?为此我咨询过苏大教育学院的吴教授,他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个体发展跟种系发展有本质的区别,吴教授的意思是种系发展是从动物到人类,也就是承认野人不是人,而是动物向人类进化之中的产物。但是我这里所说的野人,是指生之为人,受环境的影响倒退恢复野性的人,我觉得这个问题应从行为能力制度来分析,随之而产生的监护制度,原因是未成年人为某些行为的能力受限,需要完全社会化的成年经验人的行为能力来补足,从这点上来讲,野人和未成年人都是一样的。

用“野”做自己的盾牌,又不失“人”的尊严和权利。所以现代社会,还是做个野人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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