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事件
2021年3月31日,具某、冯某为房屋销售者,王某为购买者,徐州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为中介人,支付《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份,房屋销售总价96万韩元,当天首付款2万韩元,7份。
后佟某、冯某与王某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如出卖方在5月15日之前以个人原因导致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佟某、冯某支付定金2万元和房款58万元,而佟、冯二人收到钱后反悔,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王某于是将二人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佟某、冯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在庭审过程中,佟、冯二人称不再出售涉案房屋,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王某亦随之变更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佟、冯二人返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佟某、冯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王某亦随之变更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合同解除后,佟、冯二人应当返还王某已支付的58万元购房款。关于定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金为2万元,王某依约向佟某、冯某支付2万元,佟、冯二人向王某书写2万元定金收条,此时定金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佟、冯二人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涉案房屋,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二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买卖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向作为守约方的王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律师提醒
定金制度虽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一项新制度,但是许多普通民众仍然分不清楚定金、订金、押金、违约金等之间的区别,且定金在理论上还有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多种类型,致使在合同或者收款凭证中不少当事人因使用错误而承担的较大的损失。因此,在需要使用定金时,应首先研判使用的目的,确需给付一定财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时,才使用定金。同时,要清楚定金的数额虽然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在合同履行中,若对方存在违约致使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要综合比较定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诉讼上的优劣,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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