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条件
新建连云港(601008,股份吧)至镇江江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爆发基础[2014] 2227号。
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枢纽工程指挥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站前Ⅸ标工程及相关工程中的钢材、水泥、粉煤灰、减水剂四种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不含先期开工段和五峰山特大桥)站前工程本标段里程DK279+482.219- DK314+350(沪宁K224+650),地处镇江市,正线长度33.989 公里,镇江联络线左线11.52公里,右线11.37 公里;京沪改线丹徒站上行5.492 公里,下行5.29 公里;京沪改线镇江站上行1.372 公里,下行1.322 公里。桥梁长度35 公里,路基段长度23 公里。包括特大桥13座34352.39延长米;大桥1座176.42延长米;中桥12座658.08延长米;小桥6座89.36延长米;涵洞工程43座765.99横延米等。
2.2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表一。
2.3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
2.3.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
2.3.4《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2.3.5《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
2.3.6《中国铁建(601186,股吧)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表一。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 11月6日至2015年 11 月10日每日9:00时至11: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苏省镇江市丁卯美林湾四和苑镇江雍华大洒店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连镇铁路项目经理部物设部派代表持加盖公章的投标申请表(附表二)、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购买招标文件。
4.2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4.3招标文件每包售价详见招标公告附表一,以现金或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4电汇时应在汇款用途中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7 日 8:20 时至9:3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 年11月 27 日上午9时30分;递交地点为:详见招标文件。 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5.2开标时间即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处。
5.3 逾期送达、未按规定密封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连镇铁路项目经理部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丁卯美林湾四和苑镇江雍华大洒店
联系人:王勇、张树焰
电话:、
传真:0511-88897097
7.2汇款帐户:
收款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连镇铁路项目经理部
开 户 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镇江分行
账 号:459867589063
2015年11月1日
附表一
招标物资一览表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备注 |
钢材 | GC01 | 吨 | 28265 |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必须为“原铁道部65家钢材合格供应商目录里的厂家(见附表3),钢材生产厂或代理商所代理的生产厂须具备钢材年产量不低于100万吨的生产能力,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是钢材生产厂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若是代理商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所代理的钢材生产厂也应满足生产厂的财务能力要求,且投标人须出具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须获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所代理产品的生产厂也需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具有近三年内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铁路重点工程的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 履约信用:信用良好,且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至少2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本次招标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被列入2015年度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及其上级单位列入《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禁止合作名单中的投标人。 上述资料应装订在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 | 3000 | 一分部、二分部 |
钢材 | GC02 | 吨 | 25304 | 3000 | 三分部 | |
钢材 | GC03 | 吨 | 26150 | 3000 | 梁场分部 |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备注 | ||
水泥 | SN01 | 吨 | 280000 |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要求:水泥生产厂或代理商所代理的水泥生产厂须具备干法旋窑年产量不低于120万吨的生产线,具有生产低碱水泥的能力,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是水泥生产厂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7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所代理的生产厂也应满足生产厂的财务能力要求,且投标人须出具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须获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则所代理产品的生产厂也需具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具有近三年内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铁路重点工程的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 履约信用:信用良好,且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至少2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要求:仅允许代理商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所代理的厂家须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且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同一个包件中一个生产厂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8)本次招标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被列入2015年度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及其上级单位列入《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禁止合作名单中的投标人。 | 3000 | 一分部、 二分部、梁场分部 |
水泥 | SN02 | 吨 | 160000 | 2000 | 三分部 |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备注 | ||
粉煤灰 | FMH01 | 吨 | 54500 |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要求:粉煤灰生产厂或代理商所代理的粉煤灰生产厂须具有粉煤灰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及以上,能生产使用于C50以下混凝土、C50及以上混凝土所用粉煤灰。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须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具有近三年内的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具有一个或以上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铁路重点工程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 履约信用:信用良好,且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至少2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其他要求:代理商所代理的厂家须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且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电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同一个包件中一个生产厂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的物资必须是电厂生产的粉煤灰,仅允许代理商代理一个生产厂家(电厂)的产品参与投标,其各项指标均能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铁建设〔2010〕255号)及《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铁建设[2010]240号发布)等最新标准的要求。 8)本次招标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被列入2015年度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及其上级单位列入《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禁止合作名单中的投标人。 | 1000 | 一分部、二分部 |
粉煤灰 | FMH02 | 吨 | 66600 | 1000 | 三分部、梁场分部 |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备注 | ||
减水剂 | JSJ01 | 吨 | 1600 | 1) 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厂。; 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年生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 3) 财务能力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投标人须出具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减水剂须具有“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认证证书,已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提供减水剂须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的相关要求。须具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同时需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 5) 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厂近三年内具有三个或以上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铁路重点工程供货业绩(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 履约信用:信用良好,且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7) 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8)本次招标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被列入2015年度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及其上级单位列入《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禁止合作名单中的投标人。 | 1000 | 一分部 |
减水剂 | JSJ02 | 吨 | 900 | 1000 | 二分部 | |
减水剂 | JSJ03 | 吨 | 1700 | 1000 | 三分部 | |
减水剂 | JSJ04 | 吨 | 1200 | 1000 | 梁场分部 |
(具体规格、交货地点、需求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附表二
投标申请表
招标编号:
投标人单位名称 | (填写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 ||||
购买招标文件物资名称 | 包 件 号 | ||||
联 系 人 | 手 机 | ||||
办公电话 | 办公传真 | ||||
电子邮箱 | 邮 编 | ||||
邮寄地址 | |||||
声明 | 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 ||||
购买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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