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足球》报》的一位著名记者透露,足协最近很可能发表对转会调整费的说明,其中规定收购费用将被视为转会费用,并按规定收取转会费。
而且,这一解释界定的适用范围有可能会从去年冬季转会期也就是调节费规定出台时开始算起。
转会冬窗已经关闭了一周多的时间,巴坎布已在国安拉练了大半个月,可至今国安都没敢官宣。如果足协真的公布对转会调节费的详细解释,国安的处境无疑会相当尴尬。
关于调节费,有几点值得讨论。
首先,足协有没有权力将新的解释追溯适用到之前的交易?答案是“有”。诚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新规定出台前的行为,确实可不受新规定的约束,但是,足协的调节费政策并不是法律,而是行业规定,足协在行业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其次,足协虽然享有对于转会调节费的最终解释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真的说了算。如果足协真的要将“买断费用”视做转会费,会面临一大问题:转会费易查——因为发生在双方俱乐部之间,需要登记在双方俱乐部的账上;但解约金难查——因为名义上可以通过球员来支付,支付款项的也未必是俱乐部的账户。
国安大可以一口咬定,向比利亚雷亚尔支付违约金的是巴坎布本人,在足协的管理范围内,他们是无法查巴坎布的私人账户的。而且,退一步讲,就算足协查出巴坎布的解约金来源是国安,在调节费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不能以买断合同的方式代替转会费。现在,足协和以国安为代表的一些中超俱乐部正在陷入一场博弈。
足协此前对于转会调节费的解释不尽清晰,如果不按“补充规则”执行,“踩线”的国安就成了得利者,这对其他严格遵守规定的俱乐部而言不太公平;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要求国安缴纳4500万欧元的调节费,在程序上也颇为牵强,而且,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国安完全可以对足协发起行政诉讼。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说,一方面,足协虽然注册为社团法人,但属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所以,在行使特定行政权力时,它应被视同行政主体,因此具备法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另一方面,足协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社团法人,它兼具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按照行业规章的自律管理权。具体到转会调节费,由于它涉及俱乐部和球员的经营权、就业权,有可能超出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范畴。
当然,以上所说的只是足协成为被告的可能性。双方并不需要真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足协需要的是“引导消费”和“树立权威”,国安诉求的是“按规办事”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仍有交集,完全可以寻找“最大公约数”。
“转会调节费”这一规定到底会如何“调节”,还需要多方的智慧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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