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新闻记者王愚蠢地走了。

南京大牌赢了两起安徽的商标权诉讼。

南京大牌微博@南京大牌地图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项判决书中裁定南京大牌业主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大惠)胜诉。

法院要求各被告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巨头档案”字样,对大惠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分别赔偿20万韩元和30万韩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彭派新闻(WHO)报道说,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包含“大牌”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多家,包括“大牌”的发源地粤语地区。本案的判决结果会影响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主张被告使用“大牌文件”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判决书没有正面回应关于“大牌文件”是否通用名称的争议。

判决书下达后,彭派纽斯获悉,其中一名被告已经提出上诉,另一名将提出上诉。

法院:被告使用“大牌”商标构成侵权

(2022)安万民初第186号判决书的被告是鸟窝洲巨头酒店的门店和从业者,(2022)安万民初第496号判决书的被告是联合松巨头集团的门店和从业者,以下统称被告。

除共支付50万元赔偿外,法院还要求各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被告不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案”字样。

就商标侵权问题而言,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会引起混淆

判决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提供的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供应商的识别功能。因此,重要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固有的显著。商标在创立过程中,由于发音、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形成了其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性。二是获得突出的东西,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指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的判断中,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的字形发音、意义等成分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重要性、双方的经营情况、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判断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法院认为,南京大惠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和第17276085号商标。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获得了“大牌”系列商标,别人使用“大牌”是侵权。法院认为,南京大惠“大牌”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每个被告的经营范围与相关商标授权的范围相同,在线店铺、在线平台使用的“大牌文件”被控为侵权标志,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比较所示,上述被起诉的侵权标志和相关商标的近似,消费者很容易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侵权标志的行为属于侵犯相关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巢州大牌”两家店铺更名了

(2022)安徽01民初18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重叠主妇酒吧、桂美芳酒楼、重叠州巨头店三家被控侵犯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安徽桂美坊公司作为品牌运营者,实际上应参与鸟巢主妇酒吧、桂美坊酒吧、鸟巢酒巨头店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判决书,鸟巢主妇酒吧、桂美坊酒吧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更改了现有企业名称,因此2被告不再负责更改企业名称。

彭派新闻记者获悉,巢州的大牌原来是3家店铺,目前有2家店铺仍在运营。原来的“巢州巨头店总行”更名为“巢州珠玉”,原来的“巢州巨头店两分”更名为“桂美坊酒馆”。

(2022)民初496号判决书中,法院要求各被告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大牌档案”字样。

对于名称中包含“大牌”的400多家企业来说,未来是否需要更改企业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惠的维权意愿。稿件发布时,该企业没有接受彭派新闻记者的采访。

“大牌文件”是业界通用名称吗?

彭派新闻(WHO)此前报道说,《商标法》第9条规定,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不能注册为商标。

因此,此次事件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大牌”是否属于普通名称。

原告认为“大牌档案”不是普通名称。

原告

举证,《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

原告举证,香港小学学习字词表、教育部国语词典简编本等香港、台湾地区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香港、台湾地区官方机构及高校等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在香港、台湾等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大牌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通用名称。

原告还举证,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检索结果截图,证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的CCL语料库有权威机构开发、维护,属于权威语料库。该语料库没有收录“大牌档”词条,而收录了大量“大排档”词条,证明权威语料库并未将“大牌档”作为通用词汇收录。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被告称,“大牌档”起源于早期香港政府发给大牌档经营的牌照比当时发给一般小贩的为大,并需悬挂在当眼地方。于是拥有这个大牌照的档,就被称为“大牌档”。由于“排”跟“牌”同音,很多人以为“大牌档”是因在街边排列而得名,误称为“大排档”。

被告举证,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闹市路边卖熟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点。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把它叫做“大牌档”,亦作“大排档”。《广州话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杂物的小摊。《广州方言民俗图典》(语文出版社)记载,大排档本为“大牌档”,指领有执照在街边或较低档地带营业的饮食摊点。无论是从字典书籍,还是约定俗称,大牌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点。

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没有就“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展开论证,也没有肯定或否定原、被告的上述证据与证明目的。

本期资深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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