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共享经济时代,租车已经成为非常常见的事情,简单的手续给需要汽车的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聪明的不法分子也找到了所谓的“机会”,以租车的名义进行诈骗。
01案例回顾
2020年10月19日,王某某与罗某等人商量,王某某与南疆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天500元的租金租赁了一辆奥迪A4L轿车。租赁后,王某与罗某一起伪造奥迪车的相关文件,将奥迪车抵押给了上犹县的一辆二手车,并获得了2.3万韩元的抵押款。2020年12月29日,王某等人又闯入广东省佛山市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了一辆米银宝马轿车,伪造了Homo和车主委托书等,让这辆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广东省惠州市某车辆。从两个事件中得到的钱都用于满足王某等人的日常浪费。
赣州市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租车为名以他人车辆为担保收受钱财,诈骗金额35.9万韩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王某某虽然认罪,但不承认惩罚,不能适用依法认罪和处罚的制度,只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逮捕归案后,如实陈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骗车辆被警察收回并送回受害者,可酌情从轻处罚。诈骗次数要受到两次重罚。如果不退还违法收入,就要酌情从重处罚。
2021年6月30日,南江区检察院依法以欺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审判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罚款5万韩元。
02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产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租车公司在办理租车手续时,应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就承租人相关承租人规定定期向承租人核实车辆信息,一旦发现机动车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对于承租人,租赁车辆时要仔细查看车辆手续,不要租赁来历不明的汽车,签订合同时要当场签字,车辆租赁期限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车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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