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我也不服!”江苏淮安,某医疗美容诊所,因发现女员工小露与诊所老板的女婿小赵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小露进行了解雇。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双方均表示不服。
——案情简要回顾
01 入职
2012年5月1日,小露来到淮安某医疗美容诊所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诊所为小露缴纳了社会保险等。
诊所的大股东是于某,另一位负责人则是于某的女婿赵某,赵某主要负责诊所平时的财务管理、工资发放等。
在职期间,小露也算是工作认真,业务熟练,还经常出差广州等地跑业务,成了诊所的骨干力量。但其在工作过程中,也与赵某暧昧不清。
02 解雇
2019年7月,小露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情败露。2019年8月1日,诊所出具离职协议,要求小露离职,但小露未在离职协议上签字。
2019年8月22日,见小露对于诊所要求其离职的通知置之不理,还坚持出满勤,诊所只得作出了暂停小露职务的决定,并决定不再向小露发放职务津贴。
2019年9月5日,诊所以小露违反公序良俗等为由,直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了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街道工会委员会。
03 争议
小露平时基本工资4500元,职务津贴1000元,因为工作业绩较好,业务提成也不少。对于自己被解雇,很不服气,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9年12月20日,仲裁裁决诊所支付小露经济赔偿金126540元;诊所向小露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小露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这样的裁决,双方均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露提出:自己自从2012年来到诊所,诊所应当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应该付给自己双倍工资;自己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因为赵某利用发工资的权利霸占了自己,责任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承担,相反,赵某也是诊所的负责人之一,赵某的行为,应该由诊所负责,诊所还应该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
加上还有补发工资的争议等,所有要求加起来,小露共向诊所提出索赔47万元。
——@刘律师漫谈
我们来分析一下小露诉求的合理合法性:
01 双倍工资的问题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其中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这条规定来看,小露的诉求似乎应该得到支持。但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又受到时效性的制约,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因为《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小露已在该诊所工作了七年之久,应当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02 关于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情形有很多具体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之中,小露因为与诊所负责人之一的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还有虚假排班、旷工等违反诊所规章制度等行为。
据此,小露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大概率不予支持。
03 关于经济赔偿金
关于赔偿,肯定是首先要有过错的。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这里的标准就可以看出来,相对于经济补偿金来说,经济赔偿金带有惩罚的性质。另外,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本案之中,小露认为,自己之所以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因为赵某占有在诊所管财务、发工资等的优势地位,自己是被“霸占”,过错在赵某。
赵某作为诊所的老板之一,赵某的“过错”行为,应该由诊所来承担,所以要求诊所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姑且不论小露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原因,如果赵某真的有强迫行为,小露估计早就报警了,提出的也不是经济赔偿金了,而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
04 关于其他诉求
关于小露在诊所8月1日要求其离职后,她仍坚持上班到8月21日的工资问题,虽然诊所向其提供了离职协议,但小露并没有签字同意,其在诊所认真上班,每天都是满勤,也是事实。
诊所又是9月5日才与小露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露关于补发8月份工资的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认为,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小露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诊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小露要求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小露,你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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