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想到银行想查询已故父亲银行卡账户明细,但遭到银行拒绝,怎么回事?

这已经是近段时间以来第三个相同的投诉案例:女子想查询已故父母的银行账户明细,而且一开始都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人可能很快就占据道德制高点,为类似人群“仗义执言”:“都是银行故意刁难,人家父母刚走,这不是给人家添堵吗?”

亲人离开,感情上大家一时接受不了,这是人之常情。但回归生活,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人走了,留下来的东西怎么办?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遗产继承。

那遗产都包括哪些呢?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遗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等不动产,存款理财等金融资产和有价证券、现金等。存款理财等金融资产和有价证券等遗产类型就与银行息息相关,且绝大部分都是以银行账户形式存放的。

已故亲人到底存放在银行有多少资产?之前这些资产是如何使用的?

查清楚这两个问题是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尤其是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关键环节。那么,是不是拿着已故亲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件等资料到银行,告诉银行要查询已故亲人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工作人员就会马上给你查询呢?

堂主认为很大可能会遇到开头所说的情况,一开始银行是拒绝的。

那是恶意刁难还是故意添堵?

堂主一向认为:无规矩不成方圆,好的制度是控制风险、提高办事效率最有效的方式。我曾在《怎样才能取出已故亲人在银行的存款?》一文告诉各位读者关于取出已故亲人在银行的存款要准备的各种手续。

那么,查询已故亲人银行账户明细都需要什么手续呢?是否和取出已故亲人在银行的存款相同?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查询监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规定: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明确只有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公证遗属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才能查询,而且只能查询余额,简化程序不能查询已故存款人的账户明细等其他信息。

显然,这个简化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继承纠纷问题。那还有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呢?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最后给了我们一个指引:“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

那我们来看看《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是如何规定的。

司发通〔2013〕78号文第一条规定:

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持公证机构的《存款查询函》到金融机构查询已故存款人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明细等更加详细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司发通〔2013〕78号文第二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综合上述,要想查询已故亲人的银行账户明细,需要准备一下手续:

1.已故亲人的死亡证明、原户口本或身份证号码等。

2.能够证明查询人有权查询的相关资料。比如能够证明查询人与已故人员是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户口本、公证书等资料,或者证明查询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遗属等资料。

3.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4.如果第1-3条的材料都准备好了,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但要注意的是须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

如果上述材料够准备好了,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不给你查询。

大家还有更加简便的方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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