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掏鸟窝”也会判重刑?大家先了解一下事件发生经过。
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此消息一出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吐糟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当地检察机关则坚称十年量刑不算重。
掏的什么鸟如此珍贵?
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据当地公安机关介绍,闫某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闫某抓了16只鸟出售,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闫某掏的鸟经鉴定为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为什么会判多达十年半?
由上可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不过,网友的吐槽也很有道理。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闫某是不是同样如此,那样岂不是太冤了?
面对网友的种种质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各种证据表明,被告人闫某是“明知故犯”。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
闫某当初掏的鸟。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譬如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温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那么,何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呢?
呵呵妹看来,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两名正值花样年华的在校大学生,却因为暑假在家掏鸟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十年之久,自己的锦绣前程就这样被断送了,不免让人觉得有些可惜。可能许多人会觉得,因为几只鸟儿就给两名高材生判如此重的罪行,难免“太过了”,让两名大学生用前程来为他们的行为埋单,实在是有些小题大做,然而小题大做的背后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生命的敬畏。
非法捕猎贩卖珍稀动物,且数量在10只以上,不仅是犯罪,更属“情节特别严重”,10年刑期其实不重。况且,法律注重社会危害性,而不管是否有主观认识,是否了解珍稀动物不是减刑缘由。但公众为何觉得判得重?无非是“大学生掏鸟窝”这种报道语言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以及与拐卖贪腐刑期的悬殊对比,让人有不公平之感。
而另一方面,的确有很多人不太认识什么珍稀动植物。针对这种情况,所以呵呵妹也建议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常识,告知他们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给后来人以警醒。
来源:综合法制晚报、中国新闻网等
编辑:甘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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