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提问:我和别人打架,别人先动手,结果误伤踢断对方六根肋骨,对方要求赔六万,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合理!

虽然法律中规定正当防卫,但是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而像当事人与人打架,也就是参与者都有攻击、侵害对方的故意,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所以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张正当方位的权力。即使是对方先动手,在当事人主观意识中原本就存有伤害的故意的情况下,所谓的“误伤”踢断了对方的六根肋骨,其实在客观上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像断了六根肋骨显然是属于重伤的,按照法律规定是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而对方只要求赔六万,已经算是比较好的结果了。一般情况下,像当事人这样子在相互斗殴过程中伤了对方的情况都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现实生活中,相互斗殴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约定斗殴,就是俗话说的两人说好了打一架,在这种情况中,参与的双方主观上对相互攻击的事实是有认识的,且是有准备的,然后也存有强烈的加害对方的意思。这样的相互斗殴行为我们难以区分其是正在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还是故意伤害的行为,所以在约定斗殴的场合不管主观上认识如何,也不管客观上到底谁先动的手,都不的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也存在极其罕见的情形,比如甲乙两人约定赤手空拳肉搏,但是交手过程中,甲突然掏出菜刀等凶器或者乙已经投降了宣告退出不打了,但甲仍追着乙来打,此时乙就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这里所强调的就是一个不对等的手段以及生命或身体受到现实不法侵害的威胁。

二是突发斗殴,即双方未进行约定突然打起来了。

这类斗殴得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一般情况下跟约定斗殴一样,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但当一方先发制人出其不意实施攻击,而另一方是纯粹出于防卫的意识进行反击的时候,或者甲只是想进行轻微伤害,而另一方下重手还击时,可以考虑正当防卫。这就需要严格谨慎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是怎样的情况了。

当然,斗殴本身就是害人害己的恶劣行为,我们应该保持理智,通过平心静气地沟通来好好解决问题。如果进行了斗殴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蹲大狱也是得认的,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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