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了,孩子应该跟谁生活?近日,青川法院审理一起孩子抚养权争夺案。法院判决,孩子跟谁一起生活,应该尊重孩子的选择,不应由父母说了算。

  据了解,龙斌系江油人,代秀为青川七佛乡人,两人于1994年1月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二女,长女龙静,小女龙莲。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龙斌就外出打工,连续五年。2008年底,当龙斌回到家时,却发现家里除了一幢空房外,其它一无所有了。妻子也回了娘家,把家里所有粮食全卖了,还把他寄回来的10800元钱也藏了起来。龙斌觉得妻子做得太过分,就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龙斌与代秀离婚,法院判决大女龙静(当年15岁)由代秀抚养,小女龙莲(8岁)由龙斌抚养。一年内,龙静一直随母亲生活。后来,龙斌以代秀带有残疾,经济状况不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大女儿龙静的抚养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允许离婚夫妻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子女意见,本案中,鉴于龙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代秀虽然有残疾,但是具有民事抚养能力,故对龙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案中,龙静现已年满16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选择随父母一方生活的权利,现龙静明确表示愿随母亲代秀继续生活,法院予以支持,故驳回了龙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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